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妥善安置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在安置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并通过多种渠道安置了一些随军(随迁)家属就业。但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致使一些随军(随迁)家属一度出现待业或失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人的思想稳定,影响了部队建设。为进一步落实随军(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在市政府新修订的《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中,对妥善安置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驻军和部队机关较多,随军(随迁)家属就业的数量多于其他城市,能否妥善进行就业安置,不仅涉及到军人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军队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特殊任务,作为地方政府拥军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机制,形成宏观调控的新格局
针对部队军官及其家属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协调机制和统筹安置机制,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迁)家属,要将其作为人力资源,列入劳动、人事招聘计划,并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双拥办负责统计有就业愿望的随军(随迁)家属具体人数,建立数据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安置拟去社区工作的随军(随迁)家属;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各项经费保障。有接收随军(随迁)家属安置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的安置意见,切实做好随军(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拓宽渠道,探索就业安置的新路子
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身份对接、业务对口、岗位对应”的标准,广开门路,多渠道安置。
(一)对符合条件,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的随军(随迁)家属,本着单位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人事局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在本单位人员职数自然减员中予以安置。
(二)对事业单位编制的随军(随迁)家属,可考虑先纳入人才市场交流中心,由人事和劳动部门帮助联系效益好的单位,并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中介作用,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建立专门人才库等市场化机制和手段,为随军(随迁)家属在沈择业搭建平台,开辟更广阔的安置渠道。
(三)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同等条件下,随军(随迁)家属应予以优先聘用;已在社区工作的随军(随迁)家属,凡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原则上应继续聘用。
(四)加大培训力度,促进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根据社会就业和岗位需求情况,结合该人学历、专长和意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为随军(随迁)家属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并通过举办专题座谈会、招聘洽谈会等形式,把政策和岗位直接送入军营,实行面对面服务。
(五)随军(随迁)家属自主创业,按照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精神,享受相关的政策和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