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3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政府工作运转速度,市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4号)和《关于实行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简称"两个通知"),对减少各类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各类会议又呈增多之势。为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会议许可证。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各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涉及各地区或其他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办公会议由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召开。

  五、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的办公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副秘书长审示后报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六、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所分管协调部门15名以上领导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七、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的涉及分管协调部门以外领导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八、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市政府召开的全会及部署性大会的会期不超过2小时;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个半小时,会议安排经验交流时,每位交流发言不超过15分钟;专题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控制各种表奖会、庆祝会的召开。属于部门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九、坚持无会日制度。每周二的无会日不得安排任何会议。

  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办理会议审批事宜并发放《会议许可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两个通知"及本通知精神,严格履行会议召开审批程序;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控制各类会议的召开,减少参加会议活动。市政府办公厅将对违反会议审批制度,擅自或频繁召开会议的地区、部门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