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为深入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及“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改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公交管〔2008〕19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管理体系
(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地区道路安全工作的总体谋划、指挥、协调、调度。各地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管委),建立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季度安全工作会议等制度,并督促建立乡(镇、街道)、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市交管委确定的责任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三)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地区,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驾驶人及车辆管理工作
(四)强化驾驶人、教练员和考试员教育培训。市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快实现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市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市公安部门要强化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培训。
(五)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市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六)严格营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监管。市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建立安全诚信的考核机制,严格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七)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市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加快建设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要依法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市农业(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八)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管理。各地区要引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机动车生产、改装行业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客运、货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产品合格。市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部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行为,特别是严禁非法改装移动式压力容器。
(九)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制度。市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登记、查验制度,严格确认机动车唯一性,严肃查处非法发放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市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按标准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市公安部门要协调各县(市)和保险部门,将办理农村地区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农村派出所或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及驾驶人无证问题。
三、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积极配合开展“知荣明耻,文明出行”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各相关地区要大力巩固活动成果,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要全面推进“文明出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扩大典型单位的创建范围和创建比例。
(十一)深化“畅通工程”和“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各地区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创建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协力攻坚,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十二)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广常态化管理的勤务模式,通过常态化警力保障和勤务考核,深化交通乱点、堵点整治,确保对道路交通秩序的实时管控。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保证道路畅通。各县(市)要在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通车里程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保障经费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要明确农村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十三)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市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附属设施建设,会同公安部门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市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会同交通、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十四)集中整治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各地区要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占道集市、打场晒粮、破坏道路设施,以及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等行为。市公安部门要在市区主要道路、公路等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超速、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国、省级公路和流量较大的县、乡级公路上,组织开展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安全检测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联合农机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进行管理,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管理。市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十六)加强校车管理。市教育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校车管理特别是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加强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乘坐无营运资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市交通部门要严格校车审批标准,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取缔非法营运的“黑校车”。市财政部门要筹集专项资金,落实政府关于校车的各项补贴措施,做到合理分配、科学使用。市公安部门要加强校车路面管控,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校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十七)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市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各地区要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交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十八)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市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做好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反馈、现场急救、应急转运能力。
(十九)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建立内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市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军队、武警部队打击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
四、加强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加强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改。市交通部门要以国、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危险路段和事故隐患点段的整治。市公安部门要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成区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段进行整改。各地区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整改工作顺利完成。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督导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市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向省公安厅、交通厅汇报相关情况。
(二十一)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市交通部门要逐步完善现有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对新建大型公共设施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新建、改建的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同步设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避免形成交通安全隐患。
(二十二)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市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市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五、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严格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运营行为。市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会同公安部门,在长途客运班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制度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会同工商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行为。
(二十四)完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市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营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相关责任情况。对1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市交通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考核计分或吊销从业资格证等相应处理。对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市交通部门要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且不再受理肇事车辆所属企业的新增运营申请。
(二十五)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市交通部门要力争在2至3年内,对全市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装备。
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区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二十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单位、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市公安、教育、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二十八)开展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市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繁华区域、国省干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光盘,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市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在田间地头对拖拉机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市旅游部门要组织全市的旅游单位及旅游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区和相关单位也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