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
2.1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各工作组职责
2.4应急预备队
2.5专家组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3.2预警分级
3.3疫情认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3安全防护
4.4紧急监测与免疫
4.5补偿
4.6应急终止
4.7信息公布
5.应急保障
5.1财政保障
5.2物资保障
5.3运输保障
5.4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5.5信息保障
6.后期处置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制订与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简称禽流感)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和《辽宁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国、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1.3.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全民防疫。
1.4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禽流感划分为特别严重禽流感(I级)、严重禽流感(Ⅱ级)、较重禽流感(Ⅲ级)和一般禽流感(Ⅳ级)。
1.4.1特别严重禽流感(I级)。
I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在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1.4.2严重禽流感(Ⅱ级)。
Ⅱ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1.4.3较重禽流感(Ⅲ级)。
Ⅲ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或3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
1.4.4一般禽流感(Ⅳ级)。
Ⅳ级疫情是指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内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
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县、乡两级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1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等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农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质监局、药监局、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全市禽流感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动监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主任由局长兼任。
2.3各工作组职责。
2.3.1防治组。
由市动监局牵头组建,负责制(修)定防控应急预案,提出全市性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疫情情况;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地区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监督指导各地区做好环境消毒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县级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学等培训。
2.3.2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局组建,负责制定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建设入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系统;开展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工作;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人感染禽流感情况;做好医疗救治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组织防控医疗专业人员做好健康教育。
2.3.3经费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组建,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及时拨付防控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供给;督促县级财政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支持本地区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对防疫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3.4物资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和动监局组建,负责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供应和结算;在特殊情况下,跨区域调度防控储备物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物资保障任务。
2.3.5交通组。
由市交通局组建,保障交通畅通,负责协调紧急物资运输;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检查公路、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活禽及禽蛋产品,严禁旅客携带、托运活禽物品进站上车。
2.3.6市场监管组。
由市工商局组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禽流感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禽、蛋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2.3.7监管检疫组。
由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建,负责检查、指导并组织实施沈阳市口岸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其他物品的检疫检查;对出入境检疫检查中发现疫情的处理实施监管;指导进出口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与交易。
2.3.8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组建,协助做好出入疫区人员和物资的检查检疫工作,保障人员、物资的正常流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免疫;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和防范控制,强化疫区和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妥善处置与防治工作有关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借疫情制假、贩假、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社会动态和疫情发展情况,防范和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2.3.9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组建,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提出新闻报道方案,向新闻媒体通报信息,做好记者采访协调和管理工作。
2.3.10综合组。
由市动监局组建,负责文字综合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1信息组。
由市动监局组建,负责收集、汇总、报告市内发生疫情信息、防控工作情况、重要社情民意和各地区在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3.12接待组。
由市动监局组建,负责发生疫情期间来沈督察组、专家组等的接待工作。
2.3.13督察组。
由市动监局牵头组建,负责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禽流感的工作部署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查处防控禽流感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2.4应急预备队。
应急预备队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为单位分别组建。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工作由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驻地武警和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
2.5专家组。
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组建禽流感专家组。专家组专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动物防疫专家组成,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定、公布并培训。具体职责:对突发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突发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负责现场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疫情应急处理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免疫、消毒等技术措施进行指导;对突发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实行日常定期监测和应急状态紧急监测制度。血清学监测由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病原学监测报送省动物防疫站。对监测结果实行定期逐级报告制度。根据血清学监测结果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病原学监测结果进行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发现病原学呈阳性和非免疫禽血清学呈阳性的,按国家和省有关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3.2预警分级。
按照禽流感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疫情预警分为4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市动监局根据省动监局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结合当地监测情况,发布当地疫情预警信息。市、县政府根据全省和本市的疫情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准备,监视疫情动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3疫情认定。
3.3.1报告程序。
市、县、乡政府在本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禽流感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等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异常死亡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卫生工作机构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动物防疫站(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站(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禽流感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市动物防疫站(市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2小时内报省动物防疫站,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动物卫生主管部门;动物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市动物防疫站初步诊断认定为疑似禽流感的,立即向市动监局报告。市动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动监督局报告,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通知疫情所在地县级动监局。
3.3.2认定程序。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禽流感的,应立即按省里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站检验。
未经国家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3.3.3信息报送程序。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禽流感信息,统一由当地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定后,报送市主要领导及省指挥部,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不得多渠道报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严重禽流感(I级)由国家响应;严重禽流感(Ⅱ级)由省级响应;较重禽流感(皿级)由市级响应;一般禽流感(Ⅳ级)由县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疫点、疫区等区域的划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应根据饲养环境条件和能够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为界划定。划定的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如涉及临县、乡的,要书面通报该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县、乡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2.2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现场诊断为怀疑病例的,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期间,应当立即划定疫点,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疫点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2.3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禽类交易市场的建议,有关政府应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发布后,强制性封锁管制措施4小时内全部落实到位。
4.2.3.1疫点。
按规定扑杀所有禽类和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并对病死禽、被扑杀禽、被销毁禽类产品、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焚烧、掩埋、堆积发酵等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对被污染的禽舍水泥地面、铁制笼具等按规定进行火焰消毒。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设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护。
4.2.3.2疫区。
在疫区周围按规定制作设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警务人员,对出入的车辆、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按规定进行检查、登记、消毒。
按规定扑杀疫区内禽类和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对被扑杀禽、被销毁禽类产品和被污染的禽类排泄物、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圈舍、场地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禁止禽类进出、禽类产品运出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
4.2.3.3受威胁区。
按规定对禽类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4.2.3.4疫情发生地所在县。
在封锁期间,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不得运出县境,所有禽类不得散养,禁止在禽类市场关闭区内从事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禁止陆路途经疫区运输禽类和禽类产品。向疫区内运入非禽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向受威胁区和县境内运入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符合规定要求从疫区和县境内运出非禽类动物及动物产品,从受威胁区内运出动物和动物产品。,须经设有动物检疫消毒站的道口出入,并严格消毒。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详细的疫情监测、紧急免疫、禽类扑杀、禽类产品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等应急处理工作全部记录,并存档。禽类扑杀记录必须经饲养者、乡镇或村干部和县级有关工作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签字。
4.2.3.5全市。
市内发生禽流感期间,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监测,保护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市际间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应从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通过,并接受监督检查。
指挥部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按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上级指挥部有权根据防控疫情需要,紧急调集下级指挥部储备的应急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决定。
4.3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紧急监测与免疫。
发生禽流感期间,动监部门要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紧急监测,保护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
4.5补偿。
对被扑杀的禽类和被销毁的禽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县级政府组织评估后补偿。疫区以外接近出栏和下架的禽类,可通过对收购者给予政府补贴的方式实施急宰和储存。
4.6应急响应终止。
自疫区内最后1只发病禽及其同群禽扑杀后,经过21天以上的疫情监测,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未出现新的病例和新的传染源,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批准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7信息公布。
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由农业部确定解除疫区封锁等措施,并负责统一对外公布。
5.应急保障
5.1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禽类扑杀和禽类产品销毁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保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2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要确保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10%免疫用苗;PCR诊断试剂不少于500份;免疫监测用诊断液不少于1000毫升;一次性防护用品(含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或防疫靴和消毒纸巾)不少于5000套;消毒液机不少于20台;电动消毒器不少于30个;棉帐篷20个、单帐篷20个;高强度塑料袋不少于10000个;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20吨;免疫连续注射器具不少于1000套;采血注射器不少于50000套;可用于禽舍消毒的火焰消毒机不少于10台。
县级应急储备:禽流感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30%免疫用苗;免疫监测用诊断液不少于100毫升;一次性防护用品(含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或防疫靴和消毒纸巾-)不少于2000套;棉帐篷10个、单帐篷10个;高强度塑料袋不少于1000个;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5吨;免疫连续注射器具不少于1000套;消毒液机不少于20台;电动消毒器不少于50个;火焰喷灯不少于10台,草垫子不少于100个。在县城区内,确定可供200人以上吃住的临时指挥部办公场所1处,可紧急调用的运输车5台、推土机或挖掘机2台,消毒车2台以上。
乡级应急物资储备:禽流感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50%免疫用苗;一次性防护用品(含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或防疫靴和消毒纸巾)不少于500套;高强度塑料袋不少于500个;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2吨;免疫连续注射器具不少于200套;喷雾消毒器不少于20个;应急照明灯不少于10个;草垫子不少于100个。
5.3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应当确保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有关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免交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
5.4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防控禽流感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5.5信息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以区域性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病禽舍和掩埋、扑杀、销毁病禽及其产品场所,以及排泄物和其他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堆积发酵粪便等污染物,在20℃以上密封发.酵不得少于42天,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和发酵点内的物品。疫区内养禽场要在解除封锁后空舍6个月以上。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冷库存放的来源于疫情发生县的禽类产品进行抽样,经市动物防疫站送省动物防疫站进行病原学监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上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所,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疫点:病禽所在的养禽场、养禽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场所为疫点;病禽为散养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疫区。
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至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禽类市场关闭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3 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禽类市场关闭区。
7.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制订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