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标准调整为月240元。
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00元至360元(不含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40元至300元(不含24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3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8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
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渠道、配比方式解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