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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0号
2008年03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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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标准调整为月240元。

  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00元至360元(不含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40元至300元(不含24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3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8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

  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渠道、配比方式解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