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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38号
2010年08月0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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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的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8号)等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脱硫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辖区内被限期治理企业的监管,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落实限期治理任务,确保限期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限期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脱硫治理方案,筹集专项资金,认真组织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限期治理期间,各有关企业要采取限产、降荷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不得建设与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控制排污总量。对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收取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对其新建项目将实施环评限批、环保一票否决等处理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脱硫限期治理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我市热电企业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进行指导和监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