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房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扶贫办、省农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和帮困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要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3〕13号)要求,要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对于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减免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要尽快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生产自用车辆及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免征养路费;对安置残疾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不作为计算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经营属于营业国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并对企业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10-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10%以上的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50%的,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养路费;对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或安置盲人职工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的,免征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应由个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新办和更名福利企业,税务和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坚持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把维护残疾人的正常权益(含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要确保残疾职工的工资待遇,在同工同酬的条件下,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时,要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资及相关待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鼓励、扶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要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向现代企业制度并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单独建账,专项使用,并在年检中重点检查。要鼓励无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个体创业机制。要使下岗残疾职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核准登记;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3年后,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还可酌情减免管理费。
残疾人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执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无业残疾人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龄无业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4050"人员的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安排无业残疾人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视情况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工资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在费用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级及其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补贴。
(三)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单位、无医疗保险、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员,在享受城市低保救助的同时,本人每月可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在完善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也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同时,通过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解决残疾人的临时困难,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城镇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由该地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城乡无房、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户)纳入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拆迁户,在个人自愿的条件下,要在享受政府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安排解决城市贫困群众住房困难和采暖费补贴时,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纳入其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先给予照顾。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纳入其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农村特困残疾人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对符合《沈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市贫困残疾人住房户,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对因遇到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应急救助。.
二、开展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工作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卫生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精神,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发整合资源,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扩大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开展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院(所),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技术咨询,培训康复骨干、社区康复员和残疾人家属,普及康复知识,推广经济实用器具和简便易行的康复方法;给予社区康复员一定补助;指导家庭康复训练,让康复服务进入残疾人家庭。
(二)建立多元化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每年确定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逐年对贫困残疾人实施有计划的专项救助,并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统筹安排3%左右的福利彩票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
(三)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医疗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助和优惠政策,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特别是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残疾职工,要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城镇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有关区、县(市)政府要为残疾人低保户交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享受合作医疗待遇。要认真贯彻《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沈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对城乡残疾人低保户患重大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市卫生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的要求,对城乡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
三、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长效机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课本费及其他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增加专项费用。要加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积极开展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研究工作,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助学政策和措施,对残疾大学生、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进行救助,确保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要逐步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网络。
四、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检查监督,促进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助残疾人。没有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税费改革政策中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相关费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二)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辽信发〔2003〕11号),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在就业安置、房屋拆迁、康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运营问题,做好相应的就业、生活保障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掌握好取缔的时机,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三)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贫因残疾人救助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市财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市卫生等部门要将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减免项目纳入有关医疗减免政策;市房产部门要在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中,加大对残疾人的倾斜力度;市教育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少年、贫困残疾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二)动员社会,广泛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爱心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倡导社会爱心公德,唤起共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活动,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