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发改委、粮食局、审计局、监察局、农村信用联社、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关于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9号)精神,在对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重点向产粮地区倾斜,不搞平均分配。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2005年全市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1.3亿元。在市下达的粮食直补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粮食直补资金在我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三、补贴品种和对象
(一)200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梁、杂粮(以下简称粮食作物)。
(二)全市范围内从事享受粮食直补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均为补贴对象。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资金分配
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分为两个层次:
(一)各地区粮食直补资金的规模,以市粮食部门提供的近5年1粮食商阳市农叫提供的上1年时时种植阳依据,按上述两项指标6:4的比例核定各地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
(二)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以每个农户当年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之和,扣除机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各地区按照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今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本地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补贴兑付前要在本地区予以公布。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今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有关地区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并在专户下单设专账,实行单独核算。乡镇农经站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粮食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市对区、县(市)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有关地区要依据同级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粮食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要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粮食直补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三)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粮食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得用粮食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粮食直补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有关要求
(一)粮食直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粮食局、审计局、监察局、农村信用联社、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地区负责本地区的粮食直补工作。
(二)从现在起粮食直补工作全面展开,全市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结束。从6月21日起,有关地区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于7月20目前将总结报送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直补周报和简报制度。有关地区要按照市里统一的格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报表。要将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的进度、动态和好的经验、作法等及时上报。
(四)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粮食直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