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建立养育服务网络,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完善孤儿救助保障制度
(一)不断提高孤儿生活救助水平。
1.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福利机构的孤儿生活标准要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收入水平。城乡分散供养的孤儿享受的“低保”、“五保”标准上浮50%,逐步建立城乡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妥善解决成年孤儿生活问题。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由劳动等部门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继续予以妥善安置。
(二)不断完善孤儿监护等保障制度。
1.依法健全孤儿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分散供养孤儿及时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对其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孤儿个人承担的参保缴费、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孤儿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可分别申请市、区两级慈善资金补贴。进一步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逐步向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延伸。
3.落实孤儿教育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或送省孤儿学校就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地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
4.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各地区应当帮助无住房的特困孤儿解决住房问题。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和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房产部门应优先安排。其中,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由同级财政提供12个月的租房租金。
5.完善成年孤儿就业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培训。城镇失业的成年孤儿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享受相关岗位援助政策。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三、建立孤儿养育服务网络
(一)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要逐步集中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供养。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建设项目安排,新建1万2千平方米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设施。
(二)继续实行家庭寄养,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经法定程序收养不能自理残疾孤儿的国内收养人(寄养家庭),可按原福利机构供养标准给予资助。民政部门要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依托社区(村),加强服务工作。
(三)积极开展社会助养,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社会助养活动。
(四)建立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四、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市民政局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积极开展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证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负责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要对考入市外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未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上述相关费用。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二)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在福利院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行。要确保儿童福利院孤儿的生活费(含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等)、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含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等)和管理服务人员待遇(含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三)市人事局要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立项手续。有关部门争取在2年内建立1所相对独立、功能齐全,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内设200张床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划建设1所建筑面积1万2千平方米,内设500张床位,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
(五)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市儿童医院作为弃婴、弃儿、孤儿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为入院的孤残儿童进行体检、救治和护理,需要会诊或转诊的,应通过定点医院办理。要积极支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康复工作。对因父母患艾滋病死亡致孤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各地区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就业合法权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孤儿。
(七)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要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八)市公安局负责弃婴、弃儿(含疑似,下同)身源的查找和依法为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填写弃婴、弃儿发现者讯问笔录(《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市儿童福利院移交有关材料。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同时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本地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其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应优先办理。
要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孤儿(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点,并协助社区(村)委员会开展孤儿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市建委、房产局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安排。依据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给予享受城市低保或低保边缘的孤儿住房采暖费补贴。鼓励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十)市交通局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返乡乘坐长途客车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本市所管辖并发出的长途客运班车时,要减半收费。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市内公交车的,免收车费。
(十一)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
(十二)市综治办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地区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三)团市委和市妇联负责把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和“大手牵小手、爱心1+1扶贫帮困助学行动”之中,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四)市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将残疾孤儿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五)市总工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确保孤儿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有关部门及各地区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不断加大用于儿童福利设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生活定向补助等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
(三)各地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孤儿福利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商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孤儿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