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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4]15号
2007年02月2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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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4类人员实施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创造良好的城市社会环境。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涉及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关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切实做好救助设施改造等各项工作。积极协调和联系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转送、接收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等处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广泛宣传救助电话和地址。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正常流浪乞讨人员,严厉打击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要充分发挥社会面“网格化”巡警防控体系的作用,加强巡逻,特别要对以下9种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混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赢利的;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拉帮结伙、家族形式乞讨或在流浪乞讨人员中强占地盘、有恶势力倾向的;不听劝阻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重点道路行乞的;乞讨拒绝后,侮辱他人的;坐地跪地挂牌行乞的;拦截交通工具索要钱物的。110系统接到报警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通知120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送往各级救助管理站的人员应提供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对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非正常死亡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协助救助管理站核实求助人员身份。对原籍在沈长期在外流浪乞讨且因各种原因没有落户的人员,应负责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对妨碍交通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和驱散,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告知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三)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成立执法小分队,划分区域和重点路段,加强日常巡逻和定点值守,对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进行强讨、强要的人员,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负责劝离和驱散。

  (四)卫生部门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确定市老年病康复医院、市安宁医院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区、县(市)有救助站的自行确定定点医院。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期拨付。

  (五)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负责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窗口,为救助站乘车、购订车票提供方便。

  (六)区、县(市)政府本着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划定重点管理路段和公共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按照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低保、特困等救助条件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利用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避免居民盲目施舍;做好社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防止曾受助的人员再次流浪乞讨。积极配合公安、执法等部门,对以流浪乞讨为职业的强讨、强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

  (七)市城建局(市容办)要对在繁华地段、车站、商场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无偿提供方便。

  (八)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等部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以乞讨为职业或强讨、强要,以及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典型案例剖析,增强社会对非正当流浪乞讨人员丑恶现象的认识。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综治办以及其他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协同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三、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郭允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占才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执法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综治办、法制办、交通局、沈铁分局、市城建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同时,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真正把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大事抓好、抓实。

  四、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二)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救助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各区、县(市)在本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依法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要对主要街道、路口的强讨、强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年度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专项救助经费的支出。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专项救助经费、定点医院的医疗经费;保障救助管理站改造资金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新的救助工作需要。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办法》,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做到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依法管理,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要进一步搞好救助管理站的软硬件建设,对不符合条件需要更新、改造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