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管理工作
为永远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各地区相继修建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这些纪念建筑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缅怀先烈的历史丰碑,是激发人民群众奋发向上的鲜活历史教材,是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的宝贵财富。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2010年是抗美援朝赴朝参战60周年,因此,建设、管理好烈士纪念建筑物,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市政府确定,将全市烈士陵园的维修改造作为落实“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落实,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建设和管理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与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创建双拥模范区、县(市)和双拥模范单位、开展红色旅游等紧密结合起来,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水准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二、统筹规划,集中整合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资源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把建设、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展“红色旅游”活动之中,做好与当地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衔接。
要坚持集中整合原则,每个地区只保留1处烈士陵园。对地处偏僻的烈士陵园,要结合城乡规划进行迁建;对散落在乡镇的烈士墓(碑),除有重大影响确需保留的外,都要集中安葬在县级烈士陵园内,以增强重点烈士陵园的区域性影响;对已有的相同纪念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要坚持分级管理原则,以当地财政投资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把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为当地规划建设的亮点工程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整合改造后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
三、明确目标,全面落实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改造任务
2009年,对县级以上烈士陵园(墓)进行集中改造。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对抗美援朝烈士陵园进行整体改造,新民市烈士陵园、辽中谢荣策烈士陵园、康平县烈士陵园、张强烈士陵园的修缮工程,以及法库县秀水河子烈士陵园的展室布景工程全部完工。
2010年,对乡镇级烈士陵园(墓)进行集中整合。坚持规模集中、布局合理、辐射面广、惠民利民原则,将全市65处烈士陵园(墓)整合为17处,使其成为集瞻仰、观光为一体的多功能的红色旅游景点。
四、强化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督查和资金使用的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要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机构建设,市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人管理,县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个别保留的乡镇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有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各级烈士陵园要做好基础档案管理,在烈士纪念建筑物改造、迁移、合并过程中,妥善整理、保管原状、碑文、烈士名称等相关原始资料和文件。要积极丰富烈士纪念建筑的教育内涵,充分发挥其“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