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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6号
2010年04月1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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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正局级建制。市环保局是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市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

  (三)加强全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全市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负责监督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协调与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实行市、区(开发区)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我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目标管理及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承担局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归口管理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的拟订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政策;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政策研究报告和全局重要会议文件材料;负责环境保护法律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与发布工作。

  (四)环境安全应急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处)。

  归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七)监督管理处。

  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章;监督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八)污染防治处(机动车排气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

  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查处生态破坏事件;承担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十)国际合作处(环境样板城对外联络处)。

  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规划、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与环境样板城建设有关的外事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围绕环境样板城建设的对外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一)环境样板城综合规划处。

  组织拟订环境样板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促进环境样板城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协调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沈阳环境样板城建设的有关政策与资金支持。

  (十二)环境样板城产业指导处。

  指导并推进环境样板城的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协调环境样板城建设中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相关事项。

  (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各县(市)环保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设13个直属机构:市环保局和平分局、市环保局沈河分局、市环保局铁西分局、市环保局皇姑分局、市环保局大东分局、市环保局东陵分局、市环保局于洪分局、市环保局苏家屯分局、市环保局沈北新区分局、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环保局浑南新区分局、市环保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市环保局蒲河新城分局,均为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市环保局领导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履行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人员编制。

  13个直属机构行政编制83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13正26副),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3名。具体为:

  市环保局和平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沈河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铁西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皇姑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大东分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东陵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于洪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苏家屯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环保局蒲河新城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局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