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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4号
2010年04月1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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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局级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市、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给市、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市、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管和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六)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奋剂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

  (七)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的审批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工作。

  (八)依照法定职责处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突发事件。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的举报、投诉、广告监测及依法查处工作。

  (十)指导区、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十一)实行市、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社会化监管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食品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拟订相关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并发布日常监管信息;依法处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处置本市发生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负责中药材生产、药品(含直接接触药品的材料和容器)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环节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生产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管理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组织药品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处置本市生产环节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药品市场监管处。

  负责药品流通和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药品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及调剂的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依法处置本市流通和使用环节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系统内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的核算、督查和审计;编报本系统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和非税收入网上执收系统管理。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7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直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7个直属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平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河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皇姑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大东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陵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洪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家屯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北新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浑南新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康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稽查局和12个分局为正处级建制,4个县(市)局为正科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稽查局:负责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及组织查处相关大案、要案;负责拟订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广告的监测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分局、县(市)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下,负责各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各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2)广告监测科。

  负责各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广告监测,对违法广告提出处理意见。

  (3)稽查一科。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大案、要案的查处。

  (4)稽查二科。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大案、要案的查处。

  (5)稽查三科。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大案、要案的查处。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新区分局和新民市、辽中、法库、康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各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2)药械监管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3)食品监管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4)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浑南新区分局内设3个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各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2)药械监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3)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内设2个机构:

  (1)药械监管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2)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各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三)人员编制。

  1.稽查局和12个分局行政编制140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13正11副),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具体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平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河分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西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皇姑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大东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陵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洪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家屯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

  2. 4个县(市)局行政编制4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具体为:

  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辽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法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康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六、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农经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管。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