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正局级建制。市人口计生委是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工作;承担《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计生干部培训业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生维权工作,规范对人口计生宣传品的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五)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监督、管理;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以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基建工作;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