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1号
2007年12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六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是我国北方地区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的六分之一。为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的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正常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契机,贯彻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率。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标准共分:创建的基本条件、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和鼓励性指标等4项25条。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

  颁发《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沈阳市用水设备器具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宣传节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常识,健全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对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节奖超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进一步理顺节水管理机构体制,定员定编,明确职责;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建委。

  3.重视节水投入。

  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专款专用于节水科研、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委。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报表的内容,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使其更趋规范化和科学化。责任单位:市建委、统计局。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一切有利契机,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增强全民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市民学习和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建委。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通过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相关创建评比工作,加大用水单位节水工作管理力度,促使用水单位及时进行节水的技术改造,采用节水的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基础管理指标。

  7.制定节水规划。

  根据国家、省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编制《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十一五”规划》,尽快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工作,为我市今后节水工作的发展指明方向。责任单位:市建委。

  8.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

  根据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长期规划,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公共供水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控制地面沉降,保证城市建设安全。责任单位:市建委、水利局、行政执法局。

  9.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建委、行政执法局。

  10.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加强我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对全市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管理,按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11.价格管理。

  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严格实行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目的。制定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物价局、城建局、水利局。

  (三)技术考核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3.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责任单位:市建委。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责任单位:市建委。

  1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自来水总公司。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责任单位:市建委。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鼓励性指标。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自来水总公司。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进一步完善各项节水基础工作,使各项工作和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材料的汇编成册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工作,迎接国家验收组的评审验收,力争在2008年进入国家节水型城市行列。

  四、有关要求

  (一)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节水办,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按照任务分工,在认真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创建工作计划,把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完成任务的进度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任务目标,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三)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四)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提高用水单位和市民的节水意识,为创建工作创造有力的群众基础和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