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认真实施《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在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中,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是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更需要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引导职工积极投身于实现沈阳“三大目标”的建设之中,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的民主参与机制
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制度、吸收工会参与有关改革的领导机构制度等,畅通工会参与的渠道。
2.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有关全局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
3.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政策和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5.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6.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明确主要职责,规范运作方式。要抓住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协商质量,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实。
2.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依法规范合同内容,保证履约兑现。要搞好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指导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日常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工会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有关规定落实好离退休人员工资。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
3.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群众经济技术活动。支持工会开展振兴竞赛活动,促进职工技术创新、岗位创新。劳动保障、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职工”技术协作活动,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4.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和促进再就业帮扶行动。帮助工会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强化帮扶功能和经济实力,更好地发挥救急济困、化解矛盾、服务职工的“窗口”作用。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和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5.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特别是做好外资、民营企业组建工会和改制企业工会整建、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帮助工会做好建会的宣传以及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五、支持工会干部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1.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干部依法推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用人单位对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发出的集体协商要约,应予积极回应。
2.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干部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要为工会干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时间、场所等条件;工会干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改变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人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并保证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4.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其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