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化解村级债务10%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做好化解村级债务,坚决制止新增债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借款后往来,严禁借新债还旧债。债权债务的清查,化债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可,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杜绝强行逼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各地区要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欠农民的高息借款,停息挂帐,只偿还原始本金。
(二)对在金融部门贷款形成的不良债务,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要积极同金融部门协商,停息挂帐,待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后逐步偿还。
(三)对村集体欠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款项,由各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核查,根据欠款的性质、用途、金额大小和村集体的偿还能力,因村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减、缓、免政策。上述欠款只偿还原始本金,不付利息。
(四)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经倒间的,可先挂账,待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后逐步偿还。
(五)对单位和个人拖欠村集体的款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农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根据偿还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制定化解办法;对暂无偿还能力或一次性还清有困难的,可由村集体和农民签订还款计划,按年度分期偿还;对确实无力偿还的,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对除税费尾欠以外的农民欠款(含专业承包金、借款、村集体为个人垫付的共同性生产费等)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对党员、国家干部、村组干部及其家属、企事业单位职工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依法清收。对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除归还本息外,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以村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要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违法乱纪的,移交司法和纪检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属于“三角债”关系的,实行债权与债务的对接抵冲化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子,双方协商互抵。村集体与金融部门、欠款农民协商同意后,可将村集体欠金融部门的债务转到欠款农民名下,金融部门与欠款农民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农民欠村集体、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双方可协商互抵。
(七)对以村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企业担保形成的债务,在与出借方协商的基础上,免除村集体担保责任,由资金使用者负责偿还。
(八)对经核实债权人已消亡或已不需偿还的债务,及时进行帐务调整,转入集体积累。
(九)对村集体所辖土地资源重新盘点核实,盈余的耕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发包,收益专款用于偿还债务。对村办企业闲置的资产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变现还债。对村集体所有的机电井等农田水利资产可作价转让给受益农户,变现还债。对村集体现有的“四荒”资源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经营权,多渠道增加集体收入。
(十)强化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开源节流,控制各种非生产性支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化解村级债务。
三、各地区要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坚决制止新增债务,避免前清后乱,前化后增。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集体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度,严禁发生村级招待费,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八是不得虚增或隐瞒村级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村集体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每年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化债10%的目标责任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积极稳妥做好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同时,要把制止发生新的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发生新债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予以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