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委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辽政发(2005)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7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保护性耕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护性耕作是当今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农业耕作技术,是一场新的耕作革命,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发展保护性耕作工作摆上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市农委作为保护性耕作工作的管理部门,要与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共同为推进保护性耕作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到2010年,全市保护性耕作面积要达到100万亩,其中采用高留茬技术模式的达到70万亩。为做好推广工作,全市建立各种类型示范区50个,并在4个县(市)及新城子、苏家屯区进行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的重点推广。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保护性耕作在全市的大面积推广和应用。农机购置补贴、农用燃油补贴及其他农机专项资金要优先向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倾斜。对从事保护性耕作的,市政府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贴(含作业补贴15元,技术指导补贴2元,技术培训3元),连补两年。
四、农村各地区要积极开展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利用5年时间完成对5万农民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要通过举办夜校、短训班、有线电视讲座、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普及保护性耕作知识。
五、农村各地区在推进保护性耕作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并加强与市农业部门的配合,切实抓好农机和农艺的结合工作。要组织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按保护性耕作工艺路线和操作规程承担规范化作业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机推广部门的技术力量优势和管理优势,推进保护性耕作工作。要鼓励农机专业户、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机械化作业效率和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