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550元调整为700元。
(二)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650元调整为70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9元。
(二)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7.2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