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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47号
2010年08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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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3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全市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并整改落实到位,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实现保增长、保红线的目标。

  二、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涉及大东、铁西、于洪、东陵、沈北、苏家屯、新民、辽中、康平、法库、浑南、棋盘山等地区,监测时段为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时间为准)。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15日至5月10日,各地区进行图斑核实、数据填表和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等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报市规划国土局。

  (二)检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地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区处理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局将全市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整改阶段。6月11日至7月10日,各地区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自查工作提出的督查整改意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公开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全市所有土地违法案件要全部查处完毕,相关责任人处理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全市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四)验收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各地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对我市自查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市政府对各地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和排序,通报全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对违法严重地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责任分工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对全市土地卫片进行图斑核查、数据填报、卷宗归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自查、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自查、整改、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法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确保违法用地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和违法用地责任人处理落实到位。

  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违法用地项目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反15号令规定的地区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市检察院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行为进行及时初查。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规划国土局,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提前介入,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停止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发放手续的坚决收回。

  市农经委负责对设施农业严格把关,禁止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

  市工商局负责对未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市水务集团、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供水、供电。

  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配合市规划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查处整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和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地区要以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及违法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卫片未反映的用地变化情况要摸清底数,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外的违法用地一并查处整改。对存在瞒报漏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各相关部门和检察机关要通力协作,确保对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各地区要边核实、边查处、边整改,立案率、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整改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并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查处曝光。

  (四)量化指标,严格问责。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出10%的,对出现因土地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社会后果的,对因土地违法问题在上级土地卫片等检查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的,市政府将对该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同时核减该地区用地指标,暂停转征用报批。违法用地未经查处,一律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各地区行政负责人是辖区土地执法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地区,市政府对其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不予验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