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设施农业,下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业保险文件精神,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机构的选择、投保、理赔、协办等工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构筑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二、规范农业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
按照有利于保护受灾农民利益、有利于市场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市农经委、财政局制定农业保险招投标方案,明确在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保险机构范围内,区、县(市)与保险机构实行双向选择,各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书,保险机构制定投标书;市农经委、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业保险机构的投标书进行评审,确定承保机构及承保区域。从2015年起,全市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承保区域2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市农经委、财政局建立农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参保农户反映强烈的保险公司,取消其下年度承保资格,或取消在本地区的承保资格。
三、规范农业保险投保工作
区县(市)、乡农业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要积极引导农户自主自愿参与投保,严禁以欺瞒、误导或强迫农户方式投保,严禁抵扣补贴、抵扣赔款。要确保投保农户知情权,农业保险单须由保险机构负责人和投保农户签字确认(或由其他家庭成员代签字);集体组织投保的,应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签字确认。要确保农户投保数据信息真实,对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取得的参保地块,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严禁虚构、虚增保险标的等虚假承保行为。严格执行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等制度,投保信息要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以上。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竞争。
四、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保证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的准确录入。确保勘查及时,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建立市、区县(市)、乡三级定灾核损专家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办机构统一组织专家定灾核损,统一赔付标准。农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款理算,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村内显著位置对理赔明细单公示7天,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要严格执行理赔款转账方式支付规定,将理赔款按投保人明细直接转至受灾农户粮食直补存折(卡),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
五、规范农业保险协办工作
农业保险机构应与受委托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农经、农技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采取全省统一文本格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业保险机构要依据委托工作量,按照《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费管理暂行办法》合理确定协办费提取比例,并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协办费重点用于乡镇、村保险协办机构和人员的保险业务支出,其支出比例占提取总额的80%以上,市、区县(市)保险协办机构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10%。
六、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农业保险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区县(市)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将保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投保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保费补贴拨付各承保公司。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农业保险招标方案和农业保险考核评价办法。市、区县(市)两级农业、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检查指导,对虚假投保、虚增保险标的、不按划定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当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农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将承保、理赔、协办等信息及材料报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