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市农委 二O 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称专业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为谋求共同利益,按照合作制的方式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我市专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10号)和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专业组织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合作方式由农民选择,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管是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制定章程,按章程办事,保障成员对组织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指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盈余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可以是入股形式的紧密合作,也可以是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可以是生产经营中某个环节的合作,也可以是产力口销一体化的合作;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
(四)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专业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靠行政手段,急于求成。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其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专业组织健康发展。
二、组织类型和发展目标
专业组织的主要组建类型:农民专业大户或经纪人发起,农民自愿参加而形成的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劳动与营销合作;各级科协牵头,引导农民兴办专业技术协会,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加强技术示范,统一技术标准,引导入会农民靠科技致富;配合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农民自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3个环节联为一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户从事种养业生产;乡镇农技部门、供销社转制后兴办各类专业组织,通过发挥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优势,为农民提供服务。
发展专业组织,要以加快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性与创造性,使全市农民逐步加入到专业组织中来。全市每年要集中抓好20个市级示范专业组织,并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区要加强对专业组织的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组织成立区域联合体。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凡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协会”名义申请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类登记;专业组织中的营利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展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经营,注册登记时应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
(二)建立市级专业组织立项制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示范性专业组织项目建设,各地区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用于扶持当地专业组织的发展,形成项目制度化。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专业组织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所从事的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四)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整车运输的新鲜蔬菜、瓜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在按照交通部划定的绿色通道范围内免收通行费。混装车和空车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农产品检验检疫、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时,也应从保证农产品运输快捷、畅通的原则出发,做好服务工作,切实依法行政,不得随意拦截、扣留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对经批准的收费必须公示。
(五)金融部门要加强专业组织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提供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的信贷支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专业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允许专业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农民会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专业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专业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七)鼓励和支持专业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专业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与专业组织的关系,帮助解决其经营中出现的困难,但不得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
四、管理与服务
县级以上农经管理部门是专业组织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专业组织的年检工作;监督指导专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其章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