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合理划分我市环境监管网格,落实属地化环境监管责任,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为指导,以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各部门分工负责为原则,以各区、县(市)政府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为目标,划分以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晰。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原则。
1.监管主体属地化原则。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部门协同化原则。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各部门依法依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落实环境监管职责。
3.监管对象差异化原则。各区、县(市)政府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将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三级,其中3级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2级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1级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监管对象要采取差别化监管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4.监管责任具体化原则。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二)网格层级体系和职责。
1.一级网格。在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在各区、县(市)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一级网格直接负责监管的对象除外),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上报。
属地政府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一级网格主体可将拥有大型污染企业、污染单位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本级监管重点单元网格,由本级网格直接监管,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具体工作的网格化应结合实际,统筹兼顾,暂不具备划分三级网格的可分步实施。
三、网格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1)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负责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处置、拆解固体废物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4)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5)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2.公安部门
(1)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负责加强绿标区管控,完善黄标车禁行标识,对绿标区内主干路实施电子监控,违章驶入的黄标车查处率达到100%;
(5)负责加强黄标车报废管理,督促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进行强制报废。严格禁止外埠黄标车过户本市。
3.交通部门
(1)负责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
(2)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3)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负责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5)负责按照蓝天行动责任状规定大力推进绿色公交;
(6)加大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投放力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选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禁止新增柴油公交车辆;
(7)负责加强公路施工扬尘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公路保洁管理,严禁使用自制转动轴清扫器等落后的、污染环境的清扫方式。
4.水利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
5.农业部门
(1)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2)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3)负责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于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协同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6.林业部门
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及其生态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加大防沙造林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阻风沙源逐年扩张的发展势头,编制《沈阳市生态屏障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7.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
(2)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卫生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负责制定市属医疗行业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完成所有市属公立医院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8.海关部门
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蓝天行动责任状规定,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行防治与执法检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10.民政部门
(1)负责监督管理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所有殡仪馆火化机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殡仪馆、墓园、寝园等开展祭祀焚烧行为时,祭祀焚烧炉必须安装烟气集中收集系统和高效除尘设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3)负责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积极扶持环保公益组织的登记核准。
11.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全面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度,编制燃煤总量控制方案,实现燃煤逐年下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燃煤热源和其他高耗煤项目,保证燃煤增量低于存量削减量;
(2)负责提高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3)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负责加大天然气引进和利用力度,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蓝天行动保障能力;
(5)加大电能利用范围,积极实施我市优惠电价政策,加强供电能力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满足用电需求;
(6)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大型热源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7)按照蓝天工程责任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和燃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8)按照蓝天工程责任状规定,开展限制重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等工作。
12.房产部门
(1)负责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2)负责淘汰和改造20吨以下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2017年底前淘汰和改造建成区具备条件的20吨以下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
(3)负责大力推进暖房工程;
(4)按照蓝天工程责任状规定,负责实施运用市场化手段优化供热结构等工作。
13.经信部门
(1)负责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要求,将高耗能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我市《工业燃煤锅炉能耗限额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达到能效限额要求的工业燃煤锅炉加大监管力度。
14.气象部门
(1)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商,做好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
(2)负责开展针对极端重污染天气的气象研究,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加强预测设施的能力建设。
15.科技部门
负责将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确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方面的重大项目列入当年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
16.工商部门
负责加强对汽、柴油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控不达标油品在市场上流通。
17.质监部门
(1)负责加强锅炉能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未达到定型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出厂,新装锅炉能效状况未达标前不予核发锅炉使用证;
(2)按照蓝天行动责任状规定加强对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1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负责加强全市易扬尘物料堆的监管,建立露天堆场台帐,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运输粉尘物质的监管,运输车辆须实施密闭式运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3)负责加强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违法焚烧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4)负责依法取缔露天烧烤的占道经营行为。
19.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1)负责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市、区县(市)精品街路湿式化洗扫率和一、二级街路湿式化洗扫率达到蓝天行动责任状规定频次;
(2)负责加强城市道路洒水抑尘措施,一、二级街路在非冬季每天达到蓝天行动责任状规定频次以上的洒水作业;
(3)负责加快覆盖城市裸露地面,调查、制定二环内裸露地面的软、硬和绿化覆盖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4)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环卫扫保行为,禁止焚烧树叶、垃圾等清扫废物,打造公园落叶景观,对公园园林内的落叶实施生物质归肥处理。
20.教育部门
负责在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环境教育业务能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其中,小学、初中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低于12课时,高中不低于8课时。
21.审计部门
(1)负责强化审计监督,针对我市资源环保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项目,并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审计比重;
(2)按蓝天行动责任状和有关规定,推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3)负责积极完成其他各项环境保护审计任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地区划定网格时,可根据实际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认真组织好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积极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区要按照网格划分,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合力,确保辖区排污单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保障,增强执法力量。各地区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启用无人机航拍执法,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手段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增加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环境执法工作。
(四)密切合作,做好工作衔接。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五)畅通舆论,全面公开信息。各地区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并于2016年7月4日前报送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六)狠抓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