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安监局《关于规范铸造和锻造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规范铸造和锻造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规划国土局市安监局
为全面加强我市铸造和锻造行业集约化管理,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市场竞争力,现就规范铸造和锻造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铸造和锻造行业的新建项目,铸造和锻造企业搬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为铸造和锻造企业配套的相关建设项目,均列入规范管理范围。
二、新建或搬迁改造企业的铸造和锻造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园区管理”的原则,集中在辽中近海经济区、铁西区等铸造和锻造项目规划区域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铸造和锻造产业园内建设。
三、新建铸造和锻造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
(二)选址符合城建总体规划,依法履行规划环评审查程序,严禁对周围环境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三)引进项目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定位进行筹划;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铸造和锻造行业的规定、标准进行合理布局。除园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外,严禁与他类项目混建。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铸造和锻造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工艺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建设燃煤和重油的冲天炉、窑炉等落后产能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铸造和锻造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各地区不得擅自受理,不得在规划的园区以外区域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铸造和锻造项目,规划国土部门不得供地。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对现有铸造和锻造企业的规范和整治,对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尚未取得规划和施工审批手续或生产条件达不到环保、安全规范要求的现有铸造和锻造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搬迁、转产或关闭;对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达到规范管理要求,正在履行审批程序的在建和已竣工项目,相关部门可继续履行审批手续;对已立项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待审批项目,应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