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沈阳市公务员局、沈阳市外国专家局牌子(简称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正局级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是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机关公务员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和增加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增加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以及申述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沈阳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拟订沈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战略;拟订沈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法规处)。
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起草我市有关就业的政策、规定及就业工作意见和办法;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拟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及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申报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沈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
(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负责分配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的政策和有关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资格和鉴定机构资质并指导其工作;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业务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执行国家、省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参考价位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核准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兵安置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实施监督;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核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收缴、调节和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及结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核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核准特殊疾病的大额医疗费纳入社会统筹金的支付范围与异地转诊、转院纳入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核准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及标准;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结付标准有关政策;拟订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拟订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并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指导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信访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办局机关来访接待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外国专家工作处。
研究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研究拟订全市外国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引进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市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及实施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外国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组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有关的国外培训。
(二十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
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双边协议谈判工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结项验收、专项资金划拨和管理以及外国专家团队、项目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开辟国外渠道,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二十三)公务员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服务对象监督投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四)调配录用处。
完善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交流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工作;承担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及调配工作。
(二十五)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市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市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建立市级公务员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的培训师资、教材审定管理工作。
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是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六)绩效评估一处。
负责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综合及社会管理、服务部门,驻沈单位考评工作;组织责任单位拟订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实施细则;组织起草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实施意见;负责汇总、分析年终评估结果,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绩效评估表彰方案;负责绩效评估文字综合、调研、信息等工作;负责与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工作。
(二十七)绩效评估二处。
负责经济部门、执法部门考评工作;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拟订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实施细则;核实和评估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收集、审核、汇总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指标年终评估结果;研究分析绩效评估结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绩效评估三处。
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拟订区、县(市)及开发区指标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定期核实和评估指标完成情况;收集、审核、汇总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指标年终评估结果;研究分析绩效评估结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9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纪检组组长1名,市外专局副局长1名(副局级),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市外专局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范围为:(1)在国际科技领域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政府重要机构、重要国际组织中担任过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专家;(3)在国(境)外知名高等学校、知名研究机构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4)在国(境)外主持过重大科技专项、重要工程项目的高级管理、技术专家;(5)市内急需的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专家。
(三)市外专局管理的出国(境)培训范围为: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方合作协定(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外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