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已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专项检查。为做好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0-2013年度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开工情况、规划建设条件的履约情况、项目投资开发情况以及土地闲置情况等,具体如下:
(一)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开工及是否造成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四)项目投资开发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
二、检查方式
以各地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首先在本行政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对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对照上述检查内容逐一开展排查,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将对各地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三、检查时限及措施
(一)自查阶段(7月28日-8月28日)。
各地区要立即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对本地区已出让土地,按照检查内容要求,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和核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汇总,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28日前报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办公室。
(二)市级核查阶段(8月29日-9月29日)。
市联合检查工作组根据各地区上报的数据,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内业卷宗查阅、外业现场踏勘核实等方式,对各地区上报的自查结果及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及现场抽查。
(三)集中整改、汇总阶段(9月30日至12月31日)。
本次检查采取边自查、边整改的方式进行,在各区、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缴,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工或未全面开工的,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可采取约谈企业的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启动,确保全面开工。按合同约定应收取违约金的,要收缴到位。
3.对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区、县(市)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采取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4.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区、县(市)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未按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建设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5.对项目投资开发未达到约定投资标准的,各区、县(市)政府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期足额投资,并按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联合检查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审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安排、分类处理。
要充分整合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屋拆迁及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对项目逐一排查,找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主要原因及关键环节。针对发现问题及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使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规范管理、完善机制。 各地区要以此为契机,多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土地利用的动态监管,真正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