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四)负责以市政府及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党和国家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五)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外国驻我市领事机构的管理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机构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交往活动。
(六)负责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地区)及其他结好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同外国地方政府、团体、人士的联络工作,负责荣誉市民、市长顾问的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七)负责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协调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回沈定居的接收安置工作,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在沈的合法权益;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侨务工作,负责侨务工作对象的身份认证和侨务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
(九)推动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先进设备和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侨资企业的认证和协调服务工作。
(十)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及邀请接待事宜。
(十一)负责我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侨务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侨务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二)管理我市口岸工作,检查、监督口岸各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规定,负责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三)负责口岸开放与关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开辟国际航线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办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
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涉外地方政策法规的起草及全市外事、侨务、口岸的调研及涉外问题的研究工作;协调全市外事、侨务系统的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培训;负责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涉外活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聘请“市长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承办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各类资金的使用计划,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实施管理;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亚洲一处。
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我市与亚洲国家(不含朝鲜、韩国、独联体和西亚国家)之间的外事往来和有关事宜;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及在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办理市领导人与上述国家的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与我市的各项活动。
(三)亚洲二处。
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我市与朝鲜、韩国、西亚国家之间的外事往来和有关事宜;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及在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办理市领导人与上述国家的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与我市的各项活动。
(四)欧洲非洲处。
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我市与欧洲、非洲及独联体国家之间的外事往来和有关事宜;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及在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办理市领导人与上述国家的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与我市的各项活动。
(五)美洲大洋洲处。
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我市与南北美洲、大洋洲国家之间的外事往来和有关事宜;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及在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办理市领导人与上述国家的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与我市的各项活动。
(六)出国审批管理处。
负责拟订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审批管理方面的规定;审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事宜;审批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团组工作;承办跨地区团组任务件的确认;承办外国和港澳人员来沈邀请事宜;指导出国人员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事件。
(七)领事专家处。
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外国驻沈领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处理我市涉领馆的外事事项,统筹安排我市有关单位与外国驻沈领事机构的各类交往活动;负责协调处理在我市发生的各类涉外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在沈外国公民事务;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我市驻外机构及公民的领事保护工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我市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案(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聘请外国专家的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年检工作。
(八)礼宾新闻处。
负责以市政府及市外办(市侨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领导人的外事活动;拟订我市礼宾接待工作的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重点参观单位的外事接待和业务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各种对外宣传材料和开展有关对外宣传活动;负责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
(九)口岸处。
负责沈阳口岸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口岸各查验单位做好出入境检查、检验、检疫,以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落地签证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口岸的规划、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代表团出访和国外、港澳台重要代表团及重要客人在沈阳口岸出入境的礼遇工作;负责我市大型活动及进出口商品博览会通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沈阳口岸“大通关”工作;组织、实施口岸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辟国际、国内航线工作,协调组织拟订我市航线发展规划及我市与航空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等相关事务;负责口岸业务的调研、总结、经验交流及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口岸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协调口岸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十)侨政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和港澳同胞到我市定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工作;负责承办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救济扶贫工作;负责侨务工作对象的身份认定和侨务信访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涉及归侨、侨眷的其他有关事宜。
(十一)侨务(港澳)联络处。
负责与海外侨界重点人物及其侨团、商会的联系,接待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开展侨务考察宣慰、联谊、招商引资、智力引进及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侨资企业的认证和协调服务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负责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工作联系;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涉及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其他有关事宜。
机关党委 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外办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东北亚发展论坛秘书处设在市外办,负责统筹论坛的全面工作,牵头抓好论坛各项活动的具体落实。行政编制3名,其中:专职副秘书长1名(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