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巩固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近年来,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在2011年开展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较大的农资、商标、专利、出版物、食品药品、烟酒、畜禽屠宰、产品违法生产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当前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仍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对增强我市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遏制假冒伪劣不法行为,优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要强化出入境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要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服务业主管部门作为"保知打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根据国家安排,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三、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规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七)着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特别是利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落实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同时,也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监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十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研究制定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跨地区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十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十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服务业委网站开辟专栏,创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及成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