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沈阳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继续发挥国有农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带动示范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有效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在巩固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我市同类社会职能机构享受相同补助政策和标准;二是进一步推动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继续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保障农工权益;三是着力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企业规模、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类符合实际的改革方式,确保改革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2.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各区、县(市)要在推进国有农场改革中,对机构、设备、人员安排以及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3.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区、县(市)要在改革中区分国有农场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处理好本次拟分离社会机构的性质、在职和离退人员归属、财政补助政策等关系,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4.各负其责,共同负担。按照隶属关系,省属监狱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市相关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由省财政予以补助。县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农场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经费保障和管理责任。
二、改革范围、内容和经费保障
(一)改革范围。
包括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原种场和示范场)。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我市共涉及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法库县、康平县等区、县(市)的9个农场。其中包括原市农垦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农场7个,农牧渔良种场2个。
(二)改革内容。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要求,在分离国有农垦农场设立的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市属和县属国有农场目前尚未实施或未完全到位的社会职能改革。
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总结2006年以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经验教训,针对目前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村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供应、移民安置、接种防疫等社会职能开展调查研究,从历史沿革、管理成本、职能性质、公共服务效率以及国有农场负担等方面统筹考虑,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对暂时不能完全分离的社会职能,允许在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分离。要将国有农场承办或从国有农场分离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纳入当地政府的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布局,鼓励经营性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进行分离。
(三)经费保障。
对此次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级财政原则上依据隶属关系,并结合社会职能性质、服务对象人数等因素,对国有农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待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三、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
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理顺与国有农场的关系。凡是与地方政府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要将应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同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改革。
(二)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我市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等经济和社会事业要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对已分离机构的保障政策,将已分离机构纳入义务教育经费和政法经费保障等各类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各区、县(市)财政要强化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使已分离机构与当地其他社会职能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确保国有农场与当地乡(镇)、村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推进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继续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
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杜绝由农场和农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各项费用的现象,坚决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加重农场和农工负担。涉及农工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的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
深化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事关国有农场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工作,加大改革的透明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农业(垦)、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等工作的依法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配套的监管体系,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改革中发生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安排
我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6月-7月)。
各区、县(市)通过调查研究,确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细则和经费保障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改革实施阶段(2013年8月-9月)。
各区、县(市)根据省、市实施方案和本地区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落实相关事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1月)。
各区、县(市)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