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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5号
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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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局级建制。市安监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领域(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的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工作。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处。

  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体育、教育系统和商业、旅游、粮食、供销社、餐饮服务等行业及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与追究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科研成果和安全文化推广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事故调度和统计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和信息统计的规章、规程、标准;负责全口径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解并监督其运行情况;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电力、地质、勘探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工作;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军工、烟草、通信、邮政、汽车、铁路企业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三处。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条件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初审报批或受权许可项目的审验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监督管理四处)。

  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城建、房产、煤气、自来水、人防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区、县(市)、开发区及相关行业“三同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卫生监管处。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支队)。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查处移交、转交、上报的重大或跨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以及举报投诉案件;负责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从事危险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监局行政编制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市安监局负责中央、省管理的在沈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和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环保、核安全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邮政、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零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市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运输许可管理、运输路线许可管理及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市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