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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65号
2018年04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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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深化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城”),确保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落实到位,事权划分明晰,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大幅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顺利通过国家、省创城考核评价和评审验收,如期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

  二、组织机构

  调整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姜有为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晓东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姜军任执行副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冯守权、副市长吴文学、于振明、阎秉哲、陈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推进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地区要相应调整创城工作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接受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创城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工程建设方面。

  1.开展耕地污染源头专项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清单。制定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开展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2.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合理规划市场分区,做到生熟区域分离。统一摊位信息公示板样式,全市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持证率、亮证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治理。建设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监管网络体系,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收运处置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投放、非法收运处置(乱排乱倒、饲养畜禽、私自提炼地沟油等)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

  4.建立食品智慧化监管。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检验监测等业务领域,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设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平台,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移动监管和移动执法。鼓励食品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执法管理方面。

  1.开展兽药专项治理。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全面掌握兽药使用情况,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开展兽药残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2.开展农药专项治理。全面掌握农药使用情况,逐步推进流通领域农药产品实施二维码备案追溯全覆盖。开展农药残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3.开展畜禽屠宰及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销售病死畜禽以及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督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4.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严厉打击违规收购、贮存、销售、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5.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提高餐饮原料购进质量,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6.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提高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各区、县(市)政府)

  7.培育食品品牌建设工程。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各区、县(市)政府)

  8.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明确食品相关产品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许可审批办理程序,实行分级监管和许可证年审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集中销售场所、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集中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查,加强风险信息交流,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9.加强餐饮具卫生监管。全面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完善餐饮具洗消设施,落实清洗消毒保洁措施,切实强化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主体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10.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升级完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研究开发智能监管功能,提高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实现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各区、县(市)政府)

  11.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确保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含小饭桌)许可证取得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卡》张贴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率、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各区、县(市)政府)

  12.早夜市专项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治理外溢经营、超时经营、超范围经营、扫保不及时等行为,彻底清理取缔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早夜市,坚决杜绝反弹。(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13.食品流动摊贩专项治理。组建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队伍,清理取缔露天烧烤、店外经营、违规流动商贩。(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14.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并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15.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16.开展“三小”综合治理。制定实施“小作坊”和“小摊贩”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并引导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实行规范管理。加强“小餐饮”许可管理,公示量化分级信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17.开展互联网销售食品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查工作,严厉打击入网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18.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养殖专项治理。开展违法使用瘦肉精、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专项治理,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19.开展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治理。重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0.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1.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许可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分级、监督抽检、违法查处等信息材料纳入监管档案,查缺补漏,补齐短板,销号管理,实现档案建立全覆盖、档案信息实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2.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覆盖落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并建立清单。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每家企业责任落实到具体检查人员,实施销号管理机制,用严格规范的监督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3.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大力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现全市现有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全部符合“三同”。(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24.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政法委,各区、县(市)政府)

  25.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严格查处销售禁止经营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

  27.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28.推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9.提升监测报告能力。建立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村屯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完善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提升监测报告能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宣传发动方面。

  1.做好新闻宣传。在主流媒体上设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共建共享健康和谐幸福沈阳”专栏,推出“创城在行动”等专版报道,2018年4月份开始,每周5篇以上创城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做好网络宣传。协调驻沈中央、省级新闻网站加强动态报道,及时反映我市创城工作成果;利用沈阳发布微博、沈阳新社区微信及时发布创城工作信息;制作新媒体产品,提升创城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做好社会宣传。增加公交车移动电视、出租车后视屏、户外LED大屏幕等媒介的播放频率,每个社区(城中村)至少设有一处创城宣传专栏,每个小区(城中村)出入口至少设有一处主题宣传口号或主题宣传图片,宣传海报覆盖每个小区,重点街路、人员密集场所做到创城口号抬头可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做好社会发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设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实行市民举报奖励机制,开展“随手拍”等有奖征集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做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媒体曝光、电视问政等手段,强化监督。

  四、时间安排

  (一)全面落实任务和攻坚阶段(2018年1月16日—4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落实创城新标准各项指标,使我市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75%以上。按照省里细则,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迎接省级考核评价阶段(2018年4月1日—6月30日)。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申请书面报告,向省政府食安办提出评估申请。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验收准备工作。

  (三)国家考核评议阶段(2018年7月1日—12月30日)。在通过省级初评至国家层面评议期间,继续保持示范标准和工作水平,全方位做好国家综合考核评议迎检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调度。市、区县(市)两级要建立健全组织调度机制,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各工作推进组组长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市创城办实行日调度,制定清单模板,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标准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模板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形势、考核进度、指出问题、明确措施。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出台创城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充实配备监管人员、协管员、执法人员,层层压实责任,建立无盲区的责任体系。

  (三)推进工作落实。各地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深化方案,落实创城任务指标。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经费满足日常监管、检验检测等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依法、规范、高效。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创城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并提高权重。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到具体点位上去,开展全方位、高频次的实时督查、跟踪督查、真督实查,及时反馈情况,督促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创城工作考评和奖惩机制,实行周通报、月评比、年终考评,设立“红黑榜”;对在创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申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多次排名末尾的地区和部门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