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3号
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畜牧兽医局(简称市畜牧兽医局),挂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简称市动监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监局)负责全市畜牧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市生鲜牛乳收购站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化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生鲜奶收购及奶站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农经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法制、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和扶贫开发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参加编制全市畜牧兽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会计核算中心完成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三)兽医医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国家关于畜牧兽医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畜牧兽医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办理;负责行风建设和对兽医人员行为规范管理的工作;负责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动物疫病控制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强制免疫以外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负责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和村动物防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动物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区域站所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市奶类发展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兽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拟订兽药及无公害畜产品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药经营企业条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认证后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兽药及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饲料、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负责生鲜乳收购站设立条件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制定饲料、生鲜乳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的经营和使用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工作。

  (六)种畜禽与科技管理处。

  拟订种畜禽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新品种进出口手续的审核办理;负责全市畜牧兽医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及畜禽良种资源保护和选育工作;拟订全市畜牧兽医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培训;负责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实施及科技成果推广;负责全市草业工作。

  (七)畜牧产业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牧和畜牧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布局,推进饲养方式的转变及畜牧业产业化工作;负责畜牧项目的落实和监管;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市畜牧兽医局和市服务业委员会职责分工明确为:生猪定点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屠宰厂产品的品质检验由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