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街道(乡镇)核查、社区(村)评议公示、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审批、财产收入核对、动态管理、工作监管和制度衔接等各项工作。
1继续完善最低保障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进一步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于“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其中,1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救助额度上浮30%。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适度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实施低保家庭成员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制度。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新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和现有城乡低保家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对,提高城乡低保管理科学化水平。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特困人员供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做好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和孤儿的供养救助工作。
1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财政状况等指标,适时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加强福利院、敬老院建设,保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工作。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由其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的疾病治疗。社会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按照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方式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优先落实住房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贯彻落实《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加强五保供养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管理信息化。建立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市、区县(市)政府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沈阳市防灾减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
1摸清受灾困难群众的底数。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摸清冬春需政府救助灾民的数量及困难程度,建立《临时救助人口台帐》和《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做到情况明、类别清、对象准。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对于因灾造成吃饭、穿衣、取暖、就医、就学等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特别是居住在农村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灾户,根据受灾情况,要积极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及时实施灾民救助及冬春生活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卫计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严格审批程序。对于灾民救助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量,要严格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张榜公示及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和逐级汇总上报等程序。
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加强救灾款物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可直接下拨救灾款,或由受灾地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统一置备粮食、衣被等物资,直接发放到灾民手中。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完善各类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及市、区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做好困难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减免救助,保证困难居民参保参合率100%。实现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医疗救助全面实行“零起付”、“即时结算、即时救助”工作机制,不设封顶限制,不设定点医院限制。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逐步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边缘对象按照42%给予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制定我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由各地区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低保家庭中参加新农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治救助工作,同时要建立辖区卫计、民政部门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新农合、医疗救助政策相衔接。对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和定额救治,住院治疗实行定额补偿,区县(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每床每日补偿90元(新农合70元、医疗救助20元),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每床每日补偿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住院救治的农村低保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个人不再承担费用。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教育救助。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
1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落实管理工作,做好当年考入大学困难学生救助工作及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研究学前教育救助办法,保证困难家庭学生救助率100%,逐步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所在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对于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就近安排入学或安排到省孤儿学校;对于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于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对于孤残儿童,要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由市教育局、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住房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和用地供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确保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率100%。
1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由市房产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我市住房补助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政府补贴户均不低于11万元,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贫困户,政府补贴不低于1万元;其他属于局部危险的(C级)的,政府补贴不低于05万元。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
由市房产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在住房救助认定、审批和管理中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认定管理方面发挥作用。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采暖救助政策由城市向农村延伸,落实“三县一市”集中供暖采暖救助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困难居民采暖救助全覆盖。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房产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就业救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处于失业状态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救助。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精神,对于学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对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6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
(一)优抚对象及涉军困难群体救助。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49号)精神,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同步调整。加大对优抚对象困难家庭扶持救助力度,重点救助年龄偏大、身患重病、没有住房,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贫困的优抚对象。将企业军转干部等特困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畴,及时解决生活、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由市民政局、信访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1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生育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助。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自2014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财政局、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计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残疾人保障。做好城乡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生活费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实施护理费补贴制度,对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实施专项救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定年龄段的重度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
1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给予生活费补贴。
由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城乡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费补贴。
由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对低收入家庭中一级智力、精神、肢体和综合类残疾人给予专项救助,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一致。
由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定年龄段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给予生活补助。对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由市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建立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和水平,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将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1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制定。
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各地区建立申请受理、主动发现、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创新救助模式,开展“前置救助”,将临时救助职能向街道(乡镇)拓展,变事后救助为事前、事中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能。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将救助对象扩展到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非低保对象等全体有“急难”的群众,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对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且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对于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清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福利机构代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
由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疾病应急救助。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街道(乡镇)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村)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或依托政府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市、区县(市)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继续探索和完善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细化核对内容,规范核对程序,为科学施救提供依据。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定期将相关救助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开展救助工作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支持。
(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托慈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发动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项目帮扶、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助工作。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加强公益宣传,广泛开展慈善救助,使贫困群体的受助面不断扩大。
(五)强化基层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改变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弱、待遇低、工作难度高的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乡镇政府配备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4人;社区要按照低保人口数量和实际工作量配备1-2人;村委会要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低保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政策水平。(六)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