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3年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沈阳市2013年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市“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按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总体安排,对我市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闭坑矿山、生产矿山破损山体进行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原则。各地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总责;市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2.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原则。对于历史遗留闭坑矿山,由相关地区负责治理;对于在建和生产矿山,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要求,由矿山企业负责边开采、边治理。
3.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对于历史欠账多的老矿山、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矿山、重要交通沿线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要优先治理,重点推进;其他纳入治理范围的矿山,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现矿山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要求,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闭坑矿山、生产矿山、高速公路两侧破损山体、铁路两侧破损山体等4项生态治理任务,使全市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恢复,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书有关要求,确定我市2013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为111.23公顷,其中,闭坑矿山11个,治理面积103.59公顷;生产矿山9个,治理面积7.64公顷。
三、工作职责
(一)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设计进行评审;参与全程监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负责检查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预决算批复、中标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按照本方案明确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核拨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地区项目立项工作。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有关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有关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对各级投入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立项,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的招投标、预决算审核批复;负责项目成果资料汇总移交,以及项目后期管护。
四、时间安排
(一)项目准备阶段。
2013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闭坑矿山实施方案;签订生产矿山治理责任状。完成闭坑矿山治理项目预算审核、配套资金落实、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
2013年8月底前,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进行土地平整和环境整治工作。
201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年度治理任务。
(三)验收检查阶段。
2013年12月初,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求。
1.项目方案备案管理。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执行。同时,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规划国土局备案。
2.项目招投标管理。闭坑矿山治理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政府采购或进入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实施操作,拟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闭坑矿山治理项目单位要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应资质。
3.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严格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项目单位要对工程全过程建立工作档案、留存影像资料。
4.项目验收管理。由闭坑矿山项目单位、生产矿山采矿权人在完成矿山治理任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竣工报告、结算报告等基础档案。由市规划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项目资金管理。
2013年省补助资金标准为23元/平方米,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对于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同级财政部门已完成预算审核、履行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将全额拨付省已下达的50%补助资金,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省指标下达后及时拨付。
闭坑矿山治理项目市、区县(市)配套资金需优先使用同级财政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其他资金解决。2013年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投入激励机制,验收合格项目标准为15元/平方米,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对于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同级财政部门已完成预算审核、履行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将拨付50%市本级“以奖代补”资金,余款将根据市规划国土局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际完成治理面积以及决算批复等材料,再行拨付。
闭坑矿山治理项目由省、市补助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市)政府配套落实,并对各级投入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求。
生产矿山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年度治理恢复计划,足额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治理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矿山企业自筹解决。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规定返还恢复治理保证金。
对于年度治理恢复计划验收不合格、拒不恢复治理、治理后再度破坏、未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年度恢复治理计划的生产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采矿权年检、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同时移交国土资源、林业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