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
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
市规划国土局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和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办法项目)的土地一级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是指将四环路建设,以及其途经的沈阳经济区浑南新城、浑河新城、铁西产业新城、永安新城、蒲河新城、沈抚新城等6座新城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是指将二环路改造、南北二干线建设、城区道路整修及危桥加固、市容环境整治、大堤路与胜利大街节点改造、南阳湖大桥复工建设、城区铁路平交道口改造、长安跨浑河桥工程、新立堡跨浑河桥工程、马宋公路改扩建工程,以及和平区曹仲、大东区望花、于洪区丁香湖等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一级整理,是指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关于研究城建重点项目融资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年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03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沈阳五里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本办法项目,并赋予其对所承担本办法项目的土地整理、依法筹措资金职能;项目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土地一级整理成本,通过土地出让收回),并可授权其所属分公司负责相关地区的本办法项目建设;相关地区对本办法项目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征用、安置、补偿,使储备土地达到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六条 各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公司负责会同相关地区选定一级整理地块,完成出图、定线、权属审核等土地储备所有的前期基础工作;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报批工作,到市房产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审核,到市建委办理宗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审定,到市资金办办理宗地贷款利息审定,办理土地一级整理其他手续;按批准的范围筹措土地一级整理项目资金;协助相关地区开展地上物摸底调查统计,配合相关地区拟订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配合相关地区完成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收购、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等工作;实施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并向相关分公司下拨资金;承担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承担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整理的工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相关地区签订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并将该合同分别送至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办法项目予以认定。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对本办法项目土地是否属于储备范围予以审定,如属于储备范围将之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其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受理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备案;储备土地成功出让后,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将市财政局拨入的储备成本拨付至项目公司。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建委起草本办法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受理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备案,储备地块成功出让后,按照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和相关协议,将储备地块储备成本拨付至市规划国土局。
市建委负责起草本办法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宗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将该项目列入城建计划,审定宗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市交通局统筹负责四环路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预算、质量标准、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马宋公路改扩建工程。
市城建局负责编制二环路全线改造、南北二干线建设、大堤路与胜利大街节点改造、南阳湖大桥复工建设、城区铁路平交道口改造、长安跨浑河桥工程、新立堡跨浑河桥工程建设规划和投资概算,编制城区道路整修及危桥加固、市容环境整治方案和投资概算。
市房产局负责一级整理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审核。
相关地区负责会同项目公司选定一级整理地块,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基础工作;提出征地拆迁成本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与市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公司签订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负责土地征转用组卷报批工作(包括补充耕地等),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地上物拆除、排迁等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工作;负责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具备供应条件的净地;负责稳定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关地区、项目公司签订的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土地一级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整理成本的认定和返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地区及项目公司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须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 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移交时,须达到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竣工后,由相关地区和项目公司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规定对其道路、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自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公司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资金办等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由市、区按比例承担四环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筹集、贷款本息偿还;各相关地区负责有关新城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由市、区按比例负责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其中望花地区、丁香湖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分别由大东区、于洪区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和相关地区须按本办法规定、合同约定及经审核的土地一级整理实施方案,完成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按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整理完成后,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移交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五)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障碍物全部拆除、残土清运完毕,地面整洁,土地平整、场地标高同附图标高,人员全部撤离,水、电等有关费用结清,完成煤气、水、电、暖、人防工程、树木等报停、拆除迁移等手续。
(六)本办法项目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文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七)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十)达到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项目公司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认定工作。
(二)项目公司会同相关地区完成出图、定线、权属审核等土地储备所有前期基础工作;办理摸底测算、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审定、贷款利息审定等工作。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由市房产局审核,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由市建委等部门审定,贷款利息由市资金办审定。
(三)由相关地区完成土地征转用组卷报批工作(包括补充耕地等),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四)市规划国土局向市政府报批土地储备计划;组织评估,向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报批土地储备价格。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公司、相关地区按宗地逐项签订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
(六)由相关地区作为主体,完成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地上物拆除、排迁,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等工作,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七)项目公司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办理验收手续。
(八)由相关地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净地。
第十五条 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成本返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项目公司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将有关地块及资料移交市土地交易中心。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地块出让。
(三)竞得人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依据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将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土地储备成本返还至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将土地一级整理成本拨付至项目公司。
(六)项目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本办法项目开行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