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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85号
2010年09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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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大力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工作,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次修编工作规划期限为2010至2030年,基准年为2009年,中期至2020年。规划范围为沈阳市域行政管辖区,包括9区1市3县,面积12881平方公里。规划工作设置专题研究14项、专项规划24项(具体内容附件1、2说明)。具体规划内容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2个层次:

  (一)市域规划重点内容。确定沈阳经济区协调发展及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规模、职能分工、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等。

  (二)中心城区规划重点内容。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范围,并制订空间管制措施;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确定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及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总体布局;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各级公共中心及设施的布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和内容;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布局和标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和要求;建立综合防灾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等。

  二、责任分工

  根据国家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我市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负责总体规划编制和报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规划重要内容的审核、参编成员单位的协调指导、落实规划修编各阶段的技术和日常工作。

  参编单位包括各地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城建局、房产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金融办、人防办、市政府研究室和气象局、地震局、消防局、地铁指挥部、应急办、邮政局,以及市委政研室、沈阳铁路局、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总公司、移动通信沈阳分公司、电信沈阳分公司、联通沈阳分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参编单位负责提供规划所需各项基础资料,承担相应的专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市规划国土局进行汇总。与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委对应的部门,还要负责相应的上报审批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委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国土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环境保护部、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中国地震局、总参作战部等)。

  三、进度安排

  此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分为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2个阶段。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1.纲要编制阶段(8月中旬至9月30日)。各部门于8月20日前提报规划纲要编制所需的调研资料(具体要求附件3说明),于9月1日前完成各自承担的专题研究,由市规划国土局汇总完成规划纲要成果初步方案的编制工作。

  2.纲要论证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规划纲要成果初步方案经专家咨询论证后,由市规划国土局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进行调整和完善。各部门在专题研究及重大原则性成果明确后,以规划纲要成果初步方案为依据开展专项规划,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报市规划国土局汇总,形成规划纲要成果方案。

  3.纲要审议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规划国土局将汇总完善后的规划纲要成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4.纲要上报审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规划纲要成果方案经调整修改后,正式履行上报住建部的审查程序。

  (二)2011年,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协调,各部门配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市规划纲要成果方案的审查意见,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和上报国务院的审批工作。

  联系人:谷波(电话:23225490),刘治国(电话:23930387、13898115820);Email:zhiguo_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