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以市政府年度下达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为准。市重点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载明投标企业所需的信用等级,并把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审查投标人资格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其参加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企业在投标时,要使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
二、按照《关于印发全省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工作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4号)要求,承担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是经省、市信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须经省、市两级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并在省、市相关网站同步公示。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信用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独立的原则,依照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要将本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评级结果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页为正本。招标人的评标办法应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考核指标。
五、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在充分利用市信用中心数据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的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和数据平台,尤其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个人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现与市信用中心数据平台的交换与共享。
六、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招标中介机构及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