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 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
(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 应急值守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第六条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工作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安排。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工作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表每月编排1次,经应急办(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期,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值班:
(一)节假日值班时间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年度节日休假安排执行,重要时期是指国家、省、市举办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
(二)下级政府总值班室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总值班室要提前3天报送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期值班安排表。
(三)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轮流在岗带班。
(四)各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要在每天16时前将城市安全运行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在节假日的最后1天,以书面形式将城市安全运行综合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八条 要按照如下要求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离沈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请假制度,须提前3天将请假单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请假单位要及时销假,在主要领导返沈当日16时30分前,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返沈的,要提前1天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九条 值班室要配有规范的值班记录本。值班期间,应急值守人员要详细记载值班相关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要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对于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内容,要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件发生时间、报告和处置过程。值班记录本要按照编号归档。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值班交接。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交班人员要对已办理事项和待办事项进行详细说明,接班人员要对待办事项做后续办理。
第十一条 应急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涉密文件资料,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等带离办公区域,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二条 应急值守人员要熟悉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三条 上级政府要不定期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急值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和指导意见。
第三章 重要紧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部位、敏感时间的重要紧急事件,应急值守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分管应急工作领导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发展趋势、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等。信息报告具体内容按照《沈阳市重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六条 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统一格式以书面形式报告;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须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伤亡情况、处置情况、措施建议等),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处置人员要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科学处置;应急值守人员要主动与事发地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置意见,督促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事故损失、人员伤亡、处置经过、下一步工作措施、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条 应急值守人员要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值班记录、信息材料、领导批示、处置报告等及时整理,统一编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应急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起草事故处置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救援处置、经验教训等。
第四章 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机关干部负责应急值守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应急值守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应急值守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应急值守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值守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值班室要配备电话机、应急手台、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应急通信网络,编制突发事件处置各类预案简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重要紧急信息报告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同时,应急值守各项工作制度要悬挂上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要独立设置,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更夫室)或其他部门混用。要做好应急值守人员食宿等保障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急办和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室是应急值守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值班室负责人和当班应急值守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独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应急值守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应急值守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紧急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要紧急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重要紧急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协调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六)其他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