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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3〕60号
2013年08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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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8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城乡消防力量综合实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统筹规划,将专职队站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消防规划,逐步实现消防队站全覆盖。

  2.坚持持续发展,适度投入,逐步完善专职消防队站配备标准,达到城市消防站标准。

  3.坚持联动发展,合力推动,严格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专职队站建设中的职责。

  4.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担当,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

  5.坚持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切实落实专职队员福利待遇。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我市消防队伍基本形成以现役队伍为主体,以专职队伍为主力,以其他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抗御火灾事故的综合实力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使我市成为最安全的大都市之一。具体目标是:

  1.新建消防站达到39个,其中政府17个,企事业单位22个,使全市现役和专职消防站达到100个;

  2.消防队员征招1320人,其中政府660人,企事业单位660人,使全市现役和专职人员总数达到3000人以上;

  3.车辆配备156辆;

  4.专职队员的素质以现役部队一星级铁军中队教育训练水平为标准,全力打造专职消防铁军队伍。

  二、建队(站)范围、标准和职责

  (一)以下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4.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5.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二)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

  5.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6.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7.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三)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要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四)专职消防队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2.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能、战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3.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5.依法应当履行其他职责。

  三、消防队(站)建设与管理分工

  (一)消防队(站)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和车辆器材装备及人员征招经费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企业自行投入。符合建队的企业必须在运营前依法完成建队任务,企业已建成且符合建队条件实际没建消防队(站)的必须依法补建。

  (二)消防队(站)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管理使用,或经企事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

  四、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浮10%的标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的年工资待遇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二)专职消防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专职消防员享受灭火救援出勤补贴。

  五、强化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策研究,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容要认真梳理,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落实方案,职能部门间要加强对接和情况沟通。

  (二)广泛宣传发动。新闻单位要加强《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和我市贯彻情况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加大灭火救援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的宣讲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促进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检查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同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情况作为各区、县(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四)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每年以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指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条款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通,不得擅自改变和降低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