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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23号
2011年06月2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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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实现我市3年医改实施方案攻坚之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按照《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在常住人口的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提高在沈高校大学生参保率,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达到人均200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人均200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保持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7.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建立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加强新农合运行情况监测,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制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0.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1.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网络结算;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2.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建立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14.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实现覆盖全市居民的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效、持续运行。(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15.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行为,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严格管理配送企业,做到保质、及时配送,做好跟踪监测、分析、评价、考核。(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负责)

  16.继续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和监管。(市卫生局负责)

  17.新增5家药品连锁总店、100家药品连锁门市店。3年累计增加10家药品连锁总店和300家药品连锁门市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全市有100家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各类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全市3年累计共有300家三级零售药店全部配齐执业药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9.对我市生产企业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对中标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批发环节实行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强化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绩效工资。(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1.完成3所县中心医院、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按计划投入使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22.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在涉农区(开发区)启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在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等一体化管理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开。(各相关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配合)

  23.继续实施《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培训面达到30%。(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4.组织50名由各区选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医生,参加急诊急救专项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5.完成省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6.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2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行上门服务和主动服务,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居民的健康咨询等家庭卫生服务;大力推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设备,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

  2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根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卫生服务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财政补助挂钩。(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9.加强市、区两级对各区、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收入挂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0.开展医改中期评估培训,全面完成医改中期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31.继续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32.继续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3.继续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开展健康讲座不少于100场,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35.继续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等的监测、筛选、综合干预。(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6.全面完成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对在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7.继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不少于1000例,对35岁-59岁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等常见病进行检查,并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8.继续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提供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孕中期超声筛查、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9.继续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治疗,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5%,治愈率达到85%以上。(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0.解决1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新建无害化厕所10000座,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市爱卫办、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建委、财政局配合)

  4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采供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紧急救援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2.完成市精卫中心、传染病院项目建设。启动市胸科医院结核病房楼一期、市儿童医院二期、市药品检测中心项目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开展沈阳中心血站、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紧急救援中心浑南急救分站建设前期工作。加强市和区、县(市)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装备。(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配合)

  43.继续落实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4.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重点支持国家级研究室开展中医药防治项目。(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5.制定沈阳市促进和扶持中医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6.继续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急救中心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47.完善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其全部纳入市和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实施公立医院改革

  48.制定《沈阳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适时启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配合)

  49.编制《沈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根据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0.以居民健康管理、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编制完成《沈阳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启动沈阳市医疗卫生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初步建立市级医疗卫生信息化基础平台。(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1.选取具备条件的城市医院,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动和分工协作机制试点工作,探索实行双向转诊的有效途径。(市卫生局、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52.开展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市)医院工作,实施技术支持和医务人员定期交流制度,不断提升县(市)医院医疗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市卫生局负责)

  5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提升护理质量,降低陪护率。(市卫生局负责)

  54.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55.政府对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卫生服务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56.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合理控制治疗费用和平均住院日。(市卫生局负责)

  57.建立科学的医疗管理与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市卫生局负责)

  58.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59.建立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纠纷社会化调解处理机制。(市司法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公安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