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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93号
2012年11月3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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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和《2012年沈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把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用药负担,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2012年11月底前,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所有涉农地区规划设置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实行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门诊统筹,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报酬,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实现村卫生室公益性。

  ——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服务人口数量和群众就医需求,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备乡村医生,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政府主导,多元化办医。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实现用房和基本设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突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要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切实做好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配套衔接,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序、持续运行。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村卫生室职能定位。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所在行政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任务包括:在卫生院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和安排下,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严格准入制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每千人口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岗位证书或执业(助理)及以上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选聘办法,确定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签订聘用管理协议书。

  (三)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村卫生室的原则,2012年底前,每一个行政村建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房屋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具备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网络的五通条件。不设病床,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市政府对达标的村卫生室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并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为每个行政村标准化村卫生室重点配备11种基本设备。

  (四)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标准化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212种非目录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五)执行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的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从辽宁省基本药物采购网上代购,村卫生室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村卫生室验收药品后,将药品签收单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货款结算,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例须及时上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监管,保证其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改善配送服务。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每年要通过农村免费高等学历教育、集中培训等方式实现乡村医生学历水平的提高和临床技能的强化;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培训,并作为一项常规培训项目实施。

  加强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进出机制,吸引优秀医学院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优化乡村医生的知识结构。

  三、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一)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各涉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省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村卫生室。

  2.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项目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3.对村卫生室实施财政专项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对村卫生室实施财政定额补助,乡村医生的整体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经测算,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服务人口人均补助6元。其中:市以上财政负担2.4元。各区、县(市)要切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区财政专项定额补助标准,并足额安排应由区、县(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区、县(市)可以积极探索由年底一次性发放改为每月按一定比例预先发放,年底考核后补齐剩余部分的补助方式,以解决乡村医生的日常所需,有效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综合考虑村卫生室的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适当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生的补助水平。

  (二)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科学制定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定量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三)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村卫生室、统一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对目前非政府举办推广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的办法,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通过以乡带村,加强村卫生室网底建设、促进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12年11月15日前,各有关地区要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医资格审查及聘任、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及宣传、药品采购等准备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政策,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并以政府文件向市医改领导小组申报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启动实施。2012年11月底前,各地区规划设置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

  (三)检查验收。2012年12月份开始,市政府组成督导工作小组,对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通报验收检查结果。

  (四)总结评估。2013年6月15日至7月15日,由市卫生局牵头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体化管理进行全面评估,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相关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又一项重大决策,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地区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区的实施工作负总责,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市、区(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序推进。

  (三)落实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足额拨付,不得挤占和挪用。各地区政府承担统筹责任,除及时下拨市以上补助资金外,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

  (四)加强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调研,结合实际强化行业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通报。(五)加强宣传引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工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提高基本药物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