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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4号
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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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挂沈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正局级建制。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全市科技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本市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进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组建与调整,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市级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推进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资源共享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发展的有关政策,推进科技公共平台建设,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六)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管理市级重点高新技术新产品工作,指导全市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七)编制市级重点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发展规划,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

  (八)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相关外事工作。

  (十)负责协调农村科技工作,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试验示范、推广及产业化,负责科技下乡与科技扶贫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十一)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为全市科技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管理工作,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指导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四)管理沈阳科学技术总院。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软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建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初审;承担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初审;负责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协调、联系城区科技工作;研究科技中介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组织、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审定、指导科普基地建设。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级科技计划指南, 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负责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及验收;组织编制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及新产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申报和管理;归口管理国家、省在我市的各类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拟订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负责全市科技统计与分析。

  (四)条件财务处。

  负责本地区科研条件建设和科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及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编制沈阳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科学事业费,组织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参与拟订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处。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带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带开发建设中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专项资金,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带内达标辅导期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市级工程中心及高新技术产业带内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示范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建设、服务等工作。

  (六)国际合作处。

  拟订全市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措施;拟订国际合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并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向国家、省申报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合作交流项目;组织科技系统国际科技人才交流。

  (七)科技成果处。

  拟订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负责市政府有关科技奖励的评审和国家、省有关科技奖励的申报;负责科技兴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技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科技保密;组织、协调全市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负责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拟订全市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及产业化计划;负责向国家、省申报工业领域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火炬、863、科技支撑等计划,负责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大学科技园和高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和推荐工作以及辅导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九)农村科技处。

  拟订全市科技促进农村工作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发展和农村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区、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组织农业领域新技术、新品种开发、引进和科技创新示范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科技推广奖评审工作。

  (十)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攻关计划、产业化计划和基础性研究计划;指导涉及生物技术与医药、人口与健康、新能源与节能减排、资源环境、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科技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办公室。

  提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管理专利及知识产权事务,承担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职能;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管理沈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组织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转化、专利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维权援助、专利行政执法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中介业务工作。

  (十二)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