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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转发市水利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18号
2012年06月0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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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 市编委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2号)精神,为提高基层水利服务与发展能力,实现2012年底前建立职能明确、队伍精干、管理高效、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要整合分散的水行政执法职能,在2012年底前构建水政监察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要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执法队伍装备投入,落实必需的交通、通讯、录音、影像器材及相应执法装备经费,满足执法需要。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执法资格认证,提高执法水平。

  二、各地区要从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强化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及技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要科学设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渠道,将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抗旱和饮水安全等民生工程管理,建立公益性专业服务队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饮水安全任务较重地区要设立供水维修专业队伍;防汛抗旱任务较重地区要设立防汛抢险、抗旱服务专业队伍。

  三、有关地区要根据河流水系、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情况,在2012年10月底前,以乡级或区域(流域)为单元,科学设置水利站。水利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县级财政将其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公开招聘水利站工作人员,并加强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

  水利站基本职能为:开展农村水利调查、勘察、规划设计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服务,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新技术推广等工作,指导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农村涉水事务等。

  有关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村级河道巡防员或水管员,并建立县、乡两级财政补贴制度。要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完成全部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真正做到农村水利工程有人用、有人建、有人管。

  四、各地区要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精神,加强所属水库、灌区和机电排灌站等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工程管理措施,建立良性运行机制。要加强农村水利设施的监管,将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农村水利设施(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田排涝设施、河道防洪、水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对在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中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五、各地区要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契机,加强水利队伍建设。要建立人才引进优惠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为基层水利单位服务。要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投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建立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年内基层水利人员要实现持证上岗。要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要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再教育学历的、专业技能上有新突破的、在本职工作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申报全国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十二五”期末,基层水利单位大专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要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