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2号)的精神,全面客观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切实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对于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及时有效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发展进程,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实行精细化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各项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抓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核查、建立和维护更新工作。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按季度、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录库的核查、建立和维护工作。
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在收到统计部门反馈的名录库或增减变动名单后,负责核实、督促本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到同级统计部门。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联网直报和抽样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并强化业务指导。
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本系统力量,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做好联网直报工作,特别是要对查找企业和催报工作负起责任,有效解决漏报问题。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在按季度、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分行业、分地区服务业税收资料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企业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中央、省直属单位,要按季度、年度向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或管辖内服务业财务、业务资料。
(三)加强计划落实和通报考核工作。
市政府将制定《关于对核算第三产业增加值基础指标及各行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经济指标的绩效考核办法》,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负责将核算第三产业增加值所涉及的基础指标及各行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经济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并定期进行通报、考核。
(四)积极探索并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探索研究科学的统计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特别是对统计工作薄弱、漏统比较严重、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行业要进行科学评估,真实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并争取获得上级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2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足额配备各级统计人员,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
各区、县(市)要在统计部门内设立独立的服务业统计机构,负责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人员配备至少2人;要单独设立普查中心机构,主要负责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人员编制不低于3人。
乡(镇、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及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四、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统筹协调管理,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成员部门做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及各地区政府要在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市及各区、县(市)要将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中,确保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的经费投入。
(三)强化执法检查。在强化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依法查处瞒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强化业务培训。各地区要及时组织本地区服务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各级服务业统计人员能全面掌握服务业统计业务知识。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统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服务业统计工作,使统计调查对象认清形势,增加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六)加强考核督查。市政府将把服务业统计工作及相关指标纳入到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市政府将进一步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督查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职责履行、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和经费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各地区各部门限期整改。各地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督查制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