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2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持续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为实施国家“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启动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制定实施我市“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1.做好国家、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学习、宣传、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编制《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主要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加大医改重大问题调研力度,围绕我市深化医改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市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4.继续巩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参保扩面指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常住农业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5.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90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6.提高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力度。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国家、省政策标准。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保持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提高基金给付水平;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全面推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办法,完善医保转移结算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10.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合理使用医保资金。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基本实现基金当年收支平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1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管理,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增强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探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防止统筹基金透支。(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2.完善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完善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付费等,增强医保对医药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3.促进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4.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实现城乡贫困群体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提高到50%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15.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作用,逐步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卫生局负责)
三、进一步巩固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16.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17.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改革,加强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监管,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18.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域覆盖。今年内,实现基本药物延伸到村,并实现全覆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实施范围。(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9.继续巩固和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0.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配备率不低于70%,使用率不低于50%。(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配合)
2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挂钩,引导医务人员为老百姓服好务、看好病,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22.组织开展基层医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下半年,在全市开展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3.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按时、保质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率达到100%。对我市生产企业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全部纳入电子监管。研究制定零售药店合理布局规划,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按时限要求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4.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均有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在部分地区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等一体化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25.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要通过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实现每所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配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26.继续加强对基层在岗医务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7.积极探索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支付。(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28.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充实基层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医务人员,政府给予必要补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9.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大护士、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规范化培养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0.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继续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重心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1.进一步改善老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环境。提高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32.加强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增加中医科,探索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加强中医队伍建设和技术推广,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使用和评价体系,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与合理利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3.解决1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建委、财政局配合)
34.新建无害化厕所10000座。(市爱卫办、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建委、财政局配合)
四、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5.积极推进新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养医”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等方面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民市政府负责)
36.开展管办分开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管办分开方案,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7.调整公立医院服务结构,建立市、区两级符合老年人治疗、护理、康复、晚期病人临终关怀为一体的专门老年病医疗服务机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区政府负责)
38.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措施。以服务为导向,病人为中心,大力推行临床路径改革,继续推广优质护理、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市卫生局负责)
39.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在全市所有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建立社区转诊预约优先诊治制度,到2012年底,双向转诊试点区域内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市卫生局、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40.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善三级医院急诊设施和条件。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提供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等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41.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市属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时间。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市卫生局负责)
42.加强医疗检验、检查质量控制,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及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市卫生局负责)
43.加强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医药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人次增长率、住院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疾病诊疗行为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
4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深入开展“白求恩杯”竞赛活动,树立第一线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市卫生局负责)
45.推进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市胸科医院结核病房楼项目、儿童医院二期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46.在“6+1”市属医院改扩建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对其他市属医院进行改造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47.严格控制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建设、超规模建设,坚决杜绝新债发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48.启动建设标准规范统一的病患陪护员队伍,开展规范化培训、持证上岗等工作,重点解决家庭护理难的问题。(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9.出台《沈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金和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和举办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50.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51.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扩大多点执业范围。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标准,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鼓励全科医生等执业医师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52.拓展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大医院高中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的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坚持不懈抓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工作
53.深入宣传解读“十二五”医改规划。围绕规划的主要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直接从事参与医改的决策者、执行者、受益者全面掌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4.全面宣传医改三年成效。突出宣传好近期五项重点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多角度、全方位展现医改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增强改革信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配合)
55.创新宣传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便于交流的形式进行宣传,提供并积累典型事例进行说明。强化媒体联动,增强宣传整体效果。继续深入开展“医改在基层”宣传报道。(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配合)
56.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好今年医改重点工作,要突出抓好健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