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废止】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8号
2011年04月1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业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区、县(市)政府,市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2先核准后偿还。在省审计并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3资金直达债权人。按照锁定核准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通过区、县(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给债权人。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1月起,全市进入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阶段,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2011年1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2011年1月底前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偿还工作;2011年5月中旬前完成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规定

  (一)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界限。

  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本金及利息,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本金及利息。

  (二)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渠道。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3区、县(市)配套资金部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筹措资金:

  (1)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

  (3)区、县(市)统筹使用的非税收入;

  (4)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资产收入;

  (5)社会捐资赞助资金;

  (6)其他可以用于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各区、县(市)要足额筹措配套资金,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如经过核准后出现剩余,报经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同意后,按省统一要求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支出。

  (三)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顺序。

  由于省以上补助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为满足区、县(市)化债资金的周转需要,市补助资金和区、县(市)补助资金要先行拨付到位,并按以下顺序偿还: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四)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的管理。

  1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

  2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省以上财政的化债补助资金和各市、县财政及有关部门筹集的偿债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偿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方式,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于洪、苏家屯、沈北、东陵区(浑南新区)要在12月31日前将配套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存入区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4个县(市)要在12月31日前按不低于应配套资金的30%落实部分偿债资金,并拨入偿债特设专户。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市)化解债务资金进账情况及偿还进度情况下达并拨付市以上化债补助资金。

  (五)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审核程序。

  1由乡镇财政部门将“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补助申报审批表”、“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项目债权人情况明细表”、“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公示情况报告单”下发给填表人。

  2乡镇分管教育负责人及乡镇财政对上报的相关报表及要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上报给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办公室。

  3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办公室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相关报表实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4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办公室将批复的实物报表上报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小组备案。

  5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办公室将审批后的批件转区、县(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相关手续。

  6区、县(市)财政部门接到批件后由国库进行偿债资金支付。

  7.国库科室支付资金后,通知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进行销号处理。

  8区、县(市)财政部门偿债资金支付后,要通知债务和债权人(单位),做偿债账务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组织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主体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市)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市与区、县(市)要分级建立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市化债工作小组由教育、农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全市化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市化债工作培训;协调沟通化债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处理化债工作中重大违纪问题;对区、县(市)化债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区、县(市)化债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区、县(市)要建立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要由区、县(市)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育、农经、财政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偿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要根据省、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上报市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小组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化债范围、化债计划、化债政策、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奖补办法以及化解债务的保障机制等(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等)。

  (三)落实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制。

  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参照省政府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的做法,我市也将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

  (四)实施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度动态监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依据已完成的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的债务登记簿、债务台账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区、县(市)化债办公室要对每月偿债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月末终了3日内报送市综改办,市综改办汇总并形成文字说明后,于每月终了5日内上报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化债工作小组将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县(市)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

  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严格控制学校支出,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扣减市对区、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六)开展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检查验收。

  各区、县(市)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化债工作。市化债工作小组要在2011年2月和2011年5月下旬分别对区、县(市)化债工作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