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正局级建制。市水利局是负责全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科学配置及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水源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起草本市地方性水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地方性水利方面的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拟订水资源供求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实施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总量排污意见;组织编制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负责水利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管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管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市管河流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协调水利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对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和报批;组织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市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
(三)水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法制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本市水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水利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水法规宣传工作。
(四)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的意见;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拟订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农村水利处。
拟订全市农村水利的政策;编制和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农村供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灌区、涝区、排灌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人事科教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培训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局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四)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
(五)对有关地区的涉水事务,交给有关地区管理,由其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