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6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6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巩固扩大“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成果,扎实有序开展新阶段医改任务,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县(市)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果,强化督导考核与效果评估,2016年底前完成考核评价验收,争创国家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公立中心医院和中医院综合改革各项政策,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跟踪监测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以及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等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负责)
(三)推进县(市)级公立医院达标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达标服务标准,加强县(市)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就医比例。(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配合)
(四)继续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加大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公立中心医院和中医院支持力度,全方位、多举措帮助县(市)级医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相关县(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开展调研学习,动员培训、摸底测算等前期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委办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六)制定《沈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七)2016年底前适时启动1-2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医院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负责)
(八)积极推进“养老院+公立医院”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加强老年疾病的诊疗管理,规范延续性护理服务,建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有效转诊机制,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广泛宣传市红十字会医院与松蒲养老院“以医助养”合作项目,支持市、区县(市)两级开展医养结合项目。继续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病患陪护员队伍建设,委托沈阳医学院开展护工队伍职业培训。(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教育局及沈阳医学院配合)
(九)推进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市九院)改扩建工程等7个续建项目2016年底前竣工。(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加快推进市五院肿瘤治疗中心PPP项目建设,推进市口腔医院异地新建工程等5个重点项目建设。(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积极推进社会办医工作,制定出台《沈阳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进程的实施意见》,为社会资本办医和民营医院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力争2016年内再引进8-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医养结合、康复养老等重点项目,加快形成沈阳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四)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遏制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十五)继续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2017年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39号)精神,2016年完成9个医联体建设。(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六)出台《沈阳市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招录业务用房、设施装备、信息化达标建设。(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七)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市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八)各地区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九)对我市生产的中标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并将我省增补品种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建设,基本药物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年内完成119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加强与医学院校合作,扩大培养范围和数量,满足基层全科医生配备需求。(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负责,有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调度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加快推进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并按照计划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继续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村医队伍建设,调研、督导村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抽查各项补助落实情况,保证村医合理收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村医素质。(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三、制定实施全市“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二十六)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前期调研学习、宣传、组织实施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十七)根据国家和省“十三五”期间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充分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沈阳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主要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十八)以推进医改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经验和做法为题目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医改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至少完成1个调研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
(二十九)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经办流程,积极与参保单位、各社区、高校密切配合,稳步推进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2016年内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水平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办法,对职工门诊统筹支付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25元。调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政策,减轻职工医保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三)探索按人头付费,改革支付方式,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以及推广按病种、按人头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注重控制费用,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协议管理及行政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十五)不断完善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政策,方便患者就医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配合省完成省内异地即时结算。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六)配合精准扶贫计划,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五、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建设和改革
(三十八)加快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完成我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PPP项目审批工作;初步建成三大数据库和两个体系等,实现与省卫生计生委互联互通。完成部分医疗机构和区、县(市)级卫生平台接口对接工作。推进“智慧医院”建设,真正实现与平台的高度融合、互联互通,全力打造“智慧医院”建设的沈阳模式。(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九)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沈阳市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沈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成果。(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健制度,为保健对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持续提升全市保健对象的健康水平。(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保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一)促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新增部分全部用于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四十二)不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疫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有效防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扎实推进国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全面实施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程。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组织新建36支应急机动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科学规范、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三)推进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广我市在现场执法工作中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推动综合监督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四)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五)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选派100名学术业务骨干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进修;积极推进市中医院落户俄罗斯等9个国际合作项目。(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配合)
六、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和医改成果宣传
(四十六)加强和理顺医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医改办的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医改部门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人员工作职责,细化具体任务分工,提高协调和运行效率。(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十七)开展医改政策培训。组织市、区县(市)两级医改工作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的医改政策培训班,提高各领导干部对新阶段医改政策和具体任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改革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各地区医改系统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八)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各区、县(市)调研,了解全市“十二五”五期间医改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十三五”时期医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制定政策、推进新阶段医改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九)强化医改信息报送工作。不断完善医改信息报送制度,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每年须报送信息不少于6篇。市医改办将定期通报报送情况,并将其纳入医改工作考核范围。(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十)加大对医改成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十二五”期间医改取得的成效以及最新医改政策。创新宣传模式,利用各级各类媒体,组织策划系列宣传报道,扩大医改影响力,增强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