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0日
沈阳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辽宁省全民三年创业援助行动为契机,加大我市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营造崇尚创业、向往创业、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实现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到2015年底,全市实现新增创业人数2.5万人;扶持创业带头人6800人,带动就业4万人;创业培训6600人;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4个,创建示范型创业孵化基地4个;创建创业型县区4个;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达到5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税费减免政策援助。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初创企业税费减免援助力度,降低创业成本,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减免,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企业住所可申请登记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不具体登记为乡镇或村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在取得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后,允许自然人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个体创业的经营场所。
4.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初次取得工商执照,从进行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资金援助。
1.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含失地农民)、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支持。
对于经妇联组织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妇女可享受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支持。
对于18至35周岁自主创业城乡青年,经团市委认定,可享受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贷款支持。
2.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创业资金投入,扩大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公共设施、配套服务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投资。包括为提升创业(辅导)基地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设备、管理软件,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维护、改造等费用支出。补助标准按核定后1个年度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进一步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创业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按照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合同年限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对象。对于经审准的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为吸纳的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财政按比例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于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照培训专业高限标准即每学时1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学员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学员6个月内未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学员所创办企业在其参加培训结束3个月后仍正常经营且有所发展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5.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满1年以上(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补贴2000元。
6.对于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后,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6-12个月。其中,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户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但高于低保户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保留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户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
(三)创业场地援助。
加强市、区县(市)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高校孵化基地及各类孵化基地建设,形成和壮大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体系,有效解决初创企业场地问题。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组织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重点推动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于达到规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促进基层创业孵化基地快速发展,为创业人员就近就地创业提供场地便利。
(四)创业能力提升援助。
1.广泛开展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活动,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应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
凡我市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均可参加政府免费举办的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成功者还可自愿参加有助于改善和扩大企业经营能力的免费创业培训。要逐步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2013至2015年,每年参加创业培训学员不少于2200人。
2.加强创业培训软硬件建设,要打造1至2家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创业实训平台,满足受培训者的培训需要。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
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管理。全市创业培训要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制的创业培训教材,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打造创业培训品牌。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创业辅导培训3个层次,由经认定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职业培训机构优势,在现有创业培训基地中择优打造1至2家现代化创业实训平台。
3.强化对初创企业的个性化指导服务,加强专家服务队伍建设,优化专家队伍结构,针对具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咨询服务。
聘请具有多年创业研究经验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组成专家咨询服务团,进行经营指导。发挥高等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优势,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工会创业培训基地、青年创业培训基地、女性创业培训基地等,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能力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实训活动,促进创业能力提高。通过开展观摩教学和现场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制定创业师资培训计划,聘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创业培训专家,每年进行师资培训,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创业项目援助。
拓宽项目征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丰富创业项目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开发和筛选创业项目,重点是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不断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编制项目手册,举办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持。设专人定期对项目资源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发布。对于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中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按照创业扶持单位的工商注册级次,由市或区县财政以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对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我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分为以下3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3年9月)。印发《沈阳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具体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计划、推进工作;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通报工作情况,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业工作,抓好三年计划实施工作,要把三年计划纳入本地区就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
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年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有关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带头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援助等工作;开展创业活动,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建立三年计划统计上报制度,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展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创业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年计划实施工作,县以上财政部门要把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为三年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广大创业者资金需求,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逐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发放规模,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各类创业基金规模。
房产、规划国土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政府金融部门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要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督促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力度,将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要着力培养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把创业教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新创业课程的设置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大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研究指导机构;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指导团、专家志愿团等,对创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有效指导帮扶。
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基地运行质量。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认定和低保待遇落实工作。
环保部门要提高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监管,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要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轻微的消防违规行为免予处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为离岗职工、青年人、妇女、残疾人创业提供专门的指导和服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促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和职能,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系列活动,宣传介绍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组织“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推进县区创业工作的开展;举行“创办中小企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人员和新创办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开展“创业大讲堂”活动,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和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营管理理念、创业政策和知识,宣讲创业成功经验;开展“创业明星巡回演讲”活动,从创业带头人中选拔创业明星,通过他们介绍自身创业经历,激励更多人走上创业之路;举办“创业成果展”,展示创业者创业成果,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劳动者自主创业;举办“创业大赛”,选拔优秀的创业项目,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搭建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各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充实专门人员,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加强创业服务窗口建设,特别是要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注意加强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文化建设,提升入驻创业企业整体形象。要根据城乡创业者需求,认真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条件成熟的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引入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提供融资、法律、财会、招聘、认证、信息等方面专业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深化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各中等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园就业创业网络资源优势,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全程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服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和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