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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加强芽菜类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1]58号
2011年08月0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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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凡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等为芽菜类蔬菜。为规范芽菜类蔬菜培植行为,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做到安全生产、放心消费,依法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芽菜类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

  市农经委负责全市芽菜类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各地区负责本辖区域内芽菜类蔬菜的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

  对于在芽菜类蔬菜的培植、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等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制定标准

  市农经委要按照芽菜类培植规律和培植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芽菜类蔬菜培植技术标准和检测标准,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发布。

  三、培植条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培植环境监管,指导培植芽菜类企业必须达到食品生产要求的条件。即培植所在地周边土壤、水质和空气等必须经过环境评估,生产场地必须温度适宜,具备通风和供水、排水条件。

  四、审批制度

  设计日产量低于50吨以下的企业和个人,不允许从事芽菜类蔬菜培植。

  凡设计日产量能力达到50吨以上的企业,经市农经委审批后,由市质监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市工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市卫生局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科学使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企业在培植、贮藏、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人工化学合成品,科学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六、准出、准入制度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芽菜类蔬菜产品的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芽菜类培植企业要建立培植档案,记录培植日期、产量、使用人工合成添加剂名称、时间和剂量等有关产品质量内容,否则禁止出厂。进入流通环节的芽菜类蔬菜,须由销售者提供培植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地址、姓名、产量、质量合格证明,由市场监管部门查验后方可入市销售。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警监督

  (一)强化监测预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加强检测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对监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芽菜类蔬菜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公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和信息,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